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前言

2011年10月28日,香港联交所公布了《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咨询总结》,并通过全面修订《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制定了更高标准。发行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正式出台。

大部分修订将在2012年初陆续生效。发行人必须在首份涵盖2012年4月1日之后期间的中期报告或年报中,分别表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否遵守旧《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和新《企业管治守则》。发行人也可以选择在2012年4月1日前执行新的规定。

其中,《企业管治守则》的部分“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即上市公司选择不遵守的,需要在年报披露原因,不遵守不视同违反《上市规则》。同时,《企业管治守则》内的部分“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的强制性条文,即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不遵守视同违反《上市规则》。大小修订合计近30项,从董事会和下属委员会、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秘书相关的规定,都有修订。发行人应当注意新规定对自身的影响,并尽快开展相关的提升企业管治水平的工作。

为方便发行人参考,我们摘录了若干我们认为对发行人实务操作影响较为显著的条文,列表说明如下。其他修订则在列表后简要说明。由于各发行人情况不一,如有需要,请尽快与公司香港律师商讨。 

对发行人实务操作影响较为显著的条文

事项
内容摘要
参考条文、实施日期
董事持续进修和培训
将原有的“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要求发行人董事参与培训,持续进修。有关培训应适当注重上市公司董事的角色、职能和职责。发行人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章节必须披露董事参与培训的详情。
如上市公司选择不遵守的,需要在年报披露原因。
《企业管治守则》A.6.5及I.1条
2012年4月1日
独立非执行董事比例
原规定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少不得少于三位。新修订《上市规则》强制规定发行人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未能符合规定的,给与额外三个月宽限期,即2013年3月31日前必须符合。
《主板规则》3.10A及3.11条
2012年12月31日
长期在任的独立董事
联交所认为,在发行人长期任职可能会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将原有的“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超过九年的,寻求续聘时应当由股东以独立决议通过(即不可捆绑其他议题)。同时,发行人应当在股东通函中,列明董事会认为该董事仍然独立的原因。
《企业管治守则》A.4.3条
2012年4月1日
薪酬委员会
将原有的部分“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强制性条文。发行人必须设立薪酬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委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发行人必须书面订明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未能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公告,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联交所也进一步规范了薪酬委员会的功能。薪酬委员会可以两种模式运作:一是取得董事会授权,制定每位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是就每位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发行人可以任择其一,但必须在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其选择的是哪种模式。
同时,修改“守则条文”,薪酬委员会检讨和批准管理层的所有薪酬,无论有关薪酬是否与表现挂钩。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应当在联交所网站和上市公司网站披露。
《主板规则》3.25至3.27条、《企业管治守则》B.1.1至B.1.4条、B.1.6至B.1.8条及L(d)(i)条
2012年4月1日
提名委员会
将原有的“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发行人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以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委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当书面订明,并以“最少每年一次审视董事会的架构和编制,是否足以满足发行人的企业策略”作为其中一个职能。委员会应当具备充足资源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顾问,由发行人支付费用。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应当在联交所网站和发行人网站披露。
《企业管治守则》A.5.1至A.5.5条及L(d)(ii)条
2012年4月1日
高层薪酬披露
以“守则条文”形式,要求发行人按等级不具名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强制规定即使发行人行政总裁不兼任董事,发行人也必须披露其薪酬。
《企业管治守则》B.1.5条
2012年4月1日
《主板规则》13.51条
2012年1月1日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方式
明确在发行人成立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董事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话、视像会议)参与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视为有效出席。
《企业管治守则》A.1.7条
2012年4月1日
董事就利益冲突事宜回避表决
《上市规则》原规定,发行人董事本人或其联系人在个别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的,不得参与董事会会议表决,也不计算在出席董事人数中。原规定设置了一项豁免,交易对方为法人,董事本人或联系人又在交易对方持股,但未达到5%的,允许不必回避。新修订删除了这项豁免。换句话说,修例后发行人董事本人或其联系人在个别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的,不论其在交易对方是否持股、持股多少,都必须回避。
《主板规则》13.44条
2012年1月1日
董监事离任公告披露内容
《上市规则》原规定,发行人委任新董事或监事时,必须以公告方式披露一系列资讯,其中包括个人资料、工作简历、持有发行人权益、破产、诉讼等情形。新规定将披露对象扩展到行政总裁,公告时机也扩展到退任和罢免的情形。
《主板规则》13.51条
2012年1月1日
管理层对董事提供资料
以“守则条文”形式,要求发行人管理层每月向董事会提供涉及公司运营与财务的资料,使董事得以全面检视发行人的业绩和前景,从而满足《上市规则》对董事职责的要求。联交所认为这种每月通报管理资料可能构成保密资料,但不一定构成股价敏感资料而导致董事不能进行股份买卖,实际情况取决于该等资料的内容。
《企业管治守则》A.1.2条
2012年4月1日
董事责任保险
将原有的“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发行人应当为董事购买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企业管治守则》A.1.8条
2012年4月1日
公司秘书的职责
修订原《上市规则》对公司秘书的规定。新规定对所有发行人一体适用,不再区分中国发行人和其他发行人,取消公司秘书必须常居香港的规定。
公司秘书人选必须在以下其中一个方面得到联交所的认可:
·         具备适当学术或专业资格,即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香港律师、香港大律师或者香港执业会计师
·         有关经验足以胜任公司秘书,对此,联交所会考虑公司秘书人选在发行人任职时间和工作性质、对《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曾否参与额外培训、在香港以外的专业资格等
《上市规则》同时强制规定公司秘书每个财政年度必须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专业培训。具体实施时间视个别公司秘书聘任时间而定,2005年或以后聘任的公司秘书,必须在2012年1月1日所在的财政年度完结前遵守上述培训规定。
同时,以“管治守则”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司秘书的职能。公司秘书应当为发行人雇员。如为外部聘请的,则应当指定发行人内部一位高级人员作为联系桥梁,并在发行人年报对此加以披露。遴选、批准、罢免公司秘书,均应当通过董事会现场会议商议通过。公司秘书应当向董事长、行政总裁负责,但所有董事均有权咨询公司秘书,确保适用的董事会程序和法律法规均已得到遵守。
《主板规则》3.28至3.29条、19A.16条
2012年1月1日
《企业管治守则》F部分
2012年4月1日

 

其他条文

除上表列明以外,联交所还对《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      强调董事职责,并在《上市规则》援引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董事责任指引》和香港董事学会的有关指引。同时,要求发行人董事会定期检视每位董事对发行人的履职、贡献和投入的时间。
·      明确企业管治的责任在董事会,并要求发行人为董事会或下属委员会的职责形成明确的职权范围。发行人必须在年报《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其企业管治政策及履行的有关职责。
·      要求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当包括作出安排让雇员就财务汇报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要求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的会面,每年从最少一次改为最少两次。鼓励审计委员会制定举报机制。
·      鼓励发行人董事会定期评核其本身的表现。
·      将原有关于董事长和行政总裁分工的“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着重强调董事长的职责,包括领导董事会,并确保发行人制定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和程序,具体应当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表述本身的关注,并给与充足的讨论时间,确保董事会的决定能公正反映董事会的共识。董事长还应当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举行没有执行董事出席的会议,每年最少一次。
·      发行人子公司董事行使发行人购股权的,不再要求翌日申报。
·      要求发行人在年报披露产生、保留长远业务价值的基础和实现公司目标的策略。新规则没有做更具体的规定,但可以预期,这意味着发行人需要在年报明确本身的营运模式和经营策略。
·      厘清《上市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流程的部分原有条文。明确要求发行人不得在股东大会捆绑议题。要求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下属委员会会议,为发行人策略和政策作出贡献。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必须披露每一位董事的会议出席情况。
·      强制规定发行人任命核数师,或者在任期完成前罢免核数师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核数师的,必须允许核数师通过股东文件作书面陈述,并现场作口头陈述。
·      要求外部核数师和董事会所有下属委员会的主席必须出席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
·      强制规定发行人必须在年报《企业管治报告》披露股东召开特别(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向董事会提质询的程序和在股东大会提建议的程序。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东沟通政策。
·      强制规定发行人必须在联交所网站和发行人网站登载公司章程全文,并在年报《企业管治报告》披露年内公司章程的重大变化。发行人也必须在发行人网站披露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
 

联系方式

谢晓东、陈璴丹
香港中环夏慤道10号和记大厦9楼
电话: +852 2848 4812 / +852 2848 4820
传真: +852 2845 2995
Email:  sheldon.tse@kingandwood.com / candy.chan@kingandwo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