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组
对于讨论日久的PE监管问题,中国发改委在日前给出了说法,发改委于12月8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通知》”)。《通知》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通知》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通知》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对于投资领域,《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在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方面,《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并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在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两种情形外,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通知》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