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融资组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指导意见》”),明确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确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制度,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提出上述四项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指导意见》,2011年银监会连续公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6月1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7月27日),之后又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2日)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四项管理办法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关键监管指标上,新监管标准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更为严格。银监会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的国际标准;要求商业银行杠杆率不低于4%,高于3%的国际标准;而在贷款损失准备要求上,银监会还提出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这一新指标,更让不少中小银行倍感压力。
据《国际金融报》本周最新消息,上述四项新监管标准中,银监会可能推迟执行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和流动性指标,而杠杆率指标仍按时执行。消息一出,银行业内人士多表示支持,虽然此举无法被视为监管政策的放松,但为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都提供了更充分的准备时间,有利于新监管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至于新监管制度将在何种程度上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我们将拭目以待。(作者: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