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组
未注册商标能否成为特许经营合同标的?长久以来争论不休。正方观点认为,未注册商标是特许人的无形财产,只要被特许人认可其经济价值,即可成为特许标的。反方观点认为未经注册,特许人未在法律上获得商标所有权,因此未注册商标不能作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而被许可给他人。国务院2007年2月6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列为特许人拥有的可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的经营资源,但并未提及未注册商标。不过,与此同时,该《条例》又以“等经营资源”的表述方式留出解释空间。
法院判例更多支持了正方观点。在周洪军与北京居美之家灯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08]丰民初字第10863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居美之家公司于签订合同之时未拥有“我爱我家”的注册商标,但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因此周洪军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杨国伟诉北京亮丽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 二中民初字第0059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许可使用的“美丽妈妈”商标为注册商标,亮丽美容公司不具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违约。在张甲与上海赛雅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审法院关于法律从未禁止未经注册商标的许可的观点。
2011年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首次把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经营资源”解释为包括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内等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资源。自此,未注册商标能否成为特许经营标的在北京地区已经不再是个争论话题。
然而,由于缺乏全国性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规章,未注册商标能否成为特许经营标的的争论在北京以外地区仍在进行,虽然法院看起来比较倾向于支持正方观点。(作者:黄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