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宁宣凤、吉凯伦、尹冉冉
2011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就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规定了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务部举报涉嫌应报未报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也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如果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商务部就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商务部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分为两个阶段。在初步调查阶段(“第一阶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文件、资料。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商务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如属于应报未报的,应进行进一步调查(“第二阶段”);如不属于应报未报的,应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
在第二阶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交一整套完整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商务部应在180日内完成实质性评估,这一时限与正常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最长审查时限相同。
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如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
与正常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相比,调查程序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被调查经营者有一系列的严重影响。调查程序可能比正常经营者集中审查持续时间更长。商务部的两个调查阶段可能达到10个月甚至更久。一旦商务部作出进入第二阶段的决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就应当暂停实施集中。此外,由于这一过程属于调查程序,商务部有权采取《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的措施,包括:进入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以及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商务部也有权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在最近召开的商务部“2011年反垄断工作主要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提到,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是反垄断局2012年的执法重点之一。1 尚明局长提到,为提高企业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商务部一直在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他进一步提到颁布暂行办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醒各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商务部将展开对暂行办法的执法活动。
以下是商务部调查处理应报未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流程图:
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流程
1商务部“2011年反垄断工作主要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全文请见: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slfw/201112/20111207901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