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梅(Meg Utterback) Linda Davin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

2012年1月1日起,新的I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开始实行(上一次对ICC规则进行重大修订在1998年)。随着跨境商业纠纷案件的增多,国际仲裁不断日益普及,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一直热衷于通过竞争解决我们市场中出现的新业务需求。过去十年中,各个机构的规则变得越来越复杂,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混合导致没有特定的国家仲裁论坛来解决国际争端。

总之,对于ICC主持的仲裁而言,现在修订的规则提供了1)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2)多方当事人、仲裁请求和合同的合并仲裁;以及3)其他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案件管理控制措施。ICC规则的实质与上述特点大致相同,旨在完善日益复杂的跨国纠纷的仲裁。

紧急仲裁员:新ICC规则中增加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第29条和附件5中的“紧急措施”条款。现在,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寻求紧急救济。任何准予的紧急措施都采取“裁令”的形式。需注意的是紧急规则不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另外,各方当事人可能会退出或同意其他仲裁前的救济程序。为了避免延误,当事人需确保根据新规则的要求提交以正确语言书就的紧急申请。

追加仲裁当事人/仲裁请求/合同的合并仲裁:为使仲裁规则能够适应现在发展的需求,解决日益复杂的跨境争端,新ICC规则对追加仲裁当事人以及合并仲裁加以明确规定。根据新规则,未决的多个仲裁可以根据第10条规定的3个条件之一进行合并。仲裁当事人和仲裁请求现在可以根据第7条至第9条内容进行追加和合并。需注意追加当事人的时间节点要求,因为在确定或指定一名仲裁员后就无法追加其他仲裁当事人,全体当事人及追加当事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更好地管理案件程序:显然,新规则旨在加快案件仲裁速度,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一些改进或增加的条款反映了这一点。新ICC规则第6条中明确规定在面对关于管辖权异议时仲裁应继续进行,且仲裁庭对上述异议应直接裁决。现在,制定审理范围书时必须召开案件管理会议。此外,新规则也规定了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职责,即:以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完成仲裁流程,包括附件4增加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列出了控制时间和成本的案件管理技巧。

仲裁规则的快速比较

下表是ICC(国际商会)、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的基本概况比较。请参见实际的规则了解更精确的表述及任何变更或修改。

 

 

 

ICC

20121月)

 

SIAC

201071

 

HKIAC

200891

申请仲裁

提交“仲裁申请书”至仲裁院秘书处,以规定的份数附上所需资料,并支付受理费(第4条)

 

提交“仲裁通知”至登记官处,以规定的份数附上所需资料,并支付受理费(第3条)

提交“仲裁通知”至秘书处,以规定的份数附上所需资料,并支付受理费(第4条)

答辩时间

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30日内提交“答辩书”(第5条)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4日内提交“答辩书”(第4条)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第5条)

 

追加其他仲裁当事人和仲裁请求的合并

*新增可以,参见追加其他仲裁当事人和仲裁请求(第7条至第9条)以及仲裁的合并(第10条)

可以,除非是仲裁协议当事人,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追加仲裁当事人(第24b条)

 

可以,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追加,可以追加仲裁当事人(第14条)

仲裁员人数

经当事人同意由1名或3名仲裁员进行裁决,否则将由仲裁院指定(第12条)

1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复杂案件为3名仲裁员(第6条)

 

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则为1名或3名仲裁员(第6条)

仲裁地和仲裁语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确定;仲裁语言由当事人或仲裁庭确定(第18条和第20条)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地达成协议。没有协议的,仲裁地必须是新加坡;仲裁语言应当由仲裁庭决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8条和第19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仲裁地为香港;除当事人已有约定外,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语言(第15条和第16条)

审理

*新增。必须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第24条)

 

没有强制规定

没有强制规定

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

*新增可以(第28条和第29条)

可以(第26条和附件1

 

可以(第24条)

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

6个月(第30条)

未规定总期限。可以选择简易程序(第5条)

针对总额不超过25万美元的仲裁请求,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期限为6个月。(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