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组
因不满自己名字在中国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国际流行乐坛著名女歌星布兰妮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准予注册的裁定。2012年1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深圳市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富达”)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NEY”商标。2004年1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于14类的“钟、表”等商品上,注册号为2010626。2005年10月8日,布兰妮向商评委提出申请,以其姓名权为由要求商评委撤销前述注册商标。商评委经过审理裁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布兰妮不服,将商评委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布兰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于2001年8月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NEY”商标时,她的姓名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知晓,不属于中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万富达的商标没有损害布兰妮的姓名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作者:付亚楠/刘淑真)
人物简介:
布兰妮·简·斯皮尔斯,美国流行天后。她于90年代末签约成为JIVE唱片公司旗下一名艺人。1999年,布兰妮发行的第一张专辑“Baby One More Time”(宝贝,再爱我一次)创下2500万张的专辑销售记录,令她一炮而红。2009年被评为21世纪以来美国最畅销艺人排名第五、最畅销女艺人排名第一。
更多有关信息,请参考: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2-01/06/c_111380704.htm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1/06/11780856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