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渌  葛焱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前言

除了离婚和抚养权判决,很少有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能够在美国得到执行。因此,在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06-01798 (C.D. Cal 2009))(“三联案件”)一案中,美国地区法院法官Florence-Marie Cooper判定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这家位于加利福尼亚洲托伦斯的飞机制造商,执行中国湖北省高院做出的赔偿近650万美元的判决,产生了十分重大的意义。

2011年3月29日,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上巡回法官Rymer, Callahan, Ikuta 维持原判,这是首例确认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效力的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

案情回顾

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拥有一架由罗宾逊公司生产的R-44直升机,该直升机由湖北平湖旅游船公司(平湖公司)的一艘旅游船操控。1994年3月22日星期二,直升机坠入长江,造成三人死亡。这次坠毁事故是由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自身瑕疵造成的。两家中国公司于1995年3月在在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罗宾逊公司疏忽大意、应负严格责任和违反默示担保义务。罗宾逊公司抗辩称根据中国独立的司法制度及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国法院应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加州高等法院批准并中止了案件,认为中国法院更适合审理此案。作为加州诉讼中止的条件,罗宾逊公司同意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并愿意承担中国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

在向美国提交仲裁申请失败后,两家中国公司决定于2001年向湖北高院对罗宾逊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在2001年3月25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i]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公约》”)[ii]第五条第一款,法院依正当程序通知了罗宾逊公司庭审日期,罗宾逊公司并未出席其后的开庭审理,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法院合议庭认定这起灾难性的事故实际上是由罗宾逊公司R-44型直升机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最终,在2004年12月,湖北省高院对罗宾逊公司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其分别向葛洲坝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6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及相应利息。(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诉罗宾逊直升机公司案 (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罗宾逊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一审判决后,其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然而,罗宾逊公司并未向中国法院提出上诉,因而,上述判决依据中国法成为可执行的终局判决。由于罗宾逊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原告有权直接向对被告财产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此中国判决。

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的民商事判决问题上,中美两国并未签署任何条约或互惠协议。然而,在美国,关于司法礼让及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的通用原则被规定在《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UFM-JRA)(“统一法”)[iii]中,加利福尼亚州在其民事诉讼法中采用了《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的规定。

尽管如此,原告最初提出的在美国承认中国判决的申请仍被拒绝。罗宾逊公司以诉讼在中国法院提起时已经超过加州法律规定的时效为由,申请中国判决无效得到了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首席法官Cooper的支持。而原告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的上诉中被认定在中国的诉讼并不为加州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所禁止,原因在于罗宾逊公司最初在加州高等法院审理的诉讼中做出同意放弃诉讼时效的约定仍然有效。同时,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并不违反加州当地的公共秩序对过期债权的限制。

执行判决

案件发回加州中区法院,双方对于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仍有争议。在2009年6月2日及3日的法官审理中,罗宾逊公司提出与之前完全不同的主张,认为中国的司法系统未能使其在审判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正当地对待。然而,在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高院的判决显失公平或程序不正当,法官Cooper判决如下:该中国判决“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是终局性的、结论性的和可执行的”。并在2009年8月12日认定, “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获得中国法院判决中规定的损失赔偿金及利息。”

罗宾逊公司针对法官Cooper的判决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的三人法官审判团提起上诉,随后于2011年3月9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上诉法院裁定:“罗宾逊直升机公司应被禁止援引加利福尼亚州《统一外国金钱判决识别法》来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及湖北平湖旅游船公司(合称为“湖北”)胜诉的判决是‘不可执行的’。”并拒绝了罗宾逊公司提出的关于原告在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的新抗辩理由。2011年3月29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维持了法官Cooper的判决并同意执行罗宾逊公司向向葛洲坝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650万美元的中国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美国的大部分州都采纳了《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作为其州法。《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中的“外国金钱判决”指任何在美国及其领土管辖之外做出的支付或拒绝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判决,在采用《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的各个州的法律中,外国金钱判决必须遵循严格的质询才能像本地判决一样得到承认或执行。被告对外国金钱判决提出异议一般不会针对赔偿责任,而是针对判决是否符合《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列举的正当程序要求。

作为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的一项强制性条件,在当地的管辖法下,判决必须是终局性的、结论性的、并且是可执行的。除此之外,援引《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的美国法院需确认外国法院符合:a) 通过公正的审判和依照正当的程序做出判决;b) 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c) 对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管辖权。

美国法院在援引《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可能会注意如下情形:a) 被告在程序上被给予了充分的通知;b) 判决不因欺诈而做出;c)判决不违背执行法院的公共政策;d)判决不与另一终局的,结论性的判决相冲突;e) 判决不与双方签署的替代纠纷解决协议矛盾;f) 在仅采用直接送达的司法辖区中,选择外国法院不会造成严重的不方便;g) 外国法院是否依照互惠原则承认美国的判决。但是,美国法院根据《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做出执行金钱判决时则无需考虑以上酌定因素。

在三联案件中,加州地区法院认定该中国判决涉及金钱赔偿,判决本身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终局性的、结论性的、可执行的判决,且送达程序正当。由于加州法在此案中援引了《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其中并无证据证明不符合关于承认的强制性条件,应当按国内判决来执行上述金钱判决。在美国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的通用原则为不歧视任何原管辖权,因此,基于既定事实,中国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美国法律关于承认任何国家的金钱判决的规定来认定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在美国承认和执行。

美国援引《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承认和执行了大量案件,然而针对承认中国作出的外国金钱判决的案件仍比较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的判决使得首例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执行。更重要的是,这个判决将成为其他中国公司在美国寻求本国金钱判决在美国执行的先例。

结语

从三联案件中可以了解到,未来中国的金钱判决若符合《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他们与因拥有公平正当程序而享有盛誉的英格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法院所管辖下的外国金钱判决已没什么差别。居住在美国但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对加州地区法院的最新判决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的上诉判决加以研究。

注:叶渌为金杜跨境纠纷解决部门负责人,葛焱为金杜跨境纠纷解决部门合伙人,她们在三联案中担任原告中方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叶渌和葛焱与其律师团队的努力下,中国金钱判决里程碑式地在美国得到承认;2011年,她们带领律师团队,成功地令中国判决首次在美国上诉判决中被同意执行。


[i] 本案所适用的为1991年4月9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ii] 《海牙公约》于1965年11月15日开放签字,并于1969年2月10日起开始生效,中国和美国均为其成员国。《海牙公约》适用于一切成员国的文书向另一成员国的送达。

[iii] 《统一法》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62年制定,由各州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截至2008年7月,《统一法》已经被美国32个州和领地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