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较之于一般的争议与纠纷,航空事故的争端解决有其特殊性,因其涉及的主体众多且关系复杂,每一起航空事故争端解决都需要进行大量细致而漫长的工作。本文将以“法航空难”为切入点,从航空事故责任主体的视角,简单谈谈空难事故的争端解决。
二、 “法航空难”基本背景情况
2009年5月31日,法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AF447航班从里约热内卢加利昂机场起飞,飞往巴黎戴高乐机场。在航行过程中,航空器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失去联系。2009年6月6日起,法国和巴西海军陆续发现遇难者尸体和客机残骸。经证实,12名机组人员和来自十多个国家的216名乘客(包括9名中国公民)全部罹难。事故发生后不久,以法国航空事故调查局为代表的调查组即展开了事故调查。同时,法国航空及其保险公司也开始进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信息收集、先期赔付、谈判和解等工作。2011年上半年,法国航空与大部分遇难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遇难者家属同意放弃针对法国航空以及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的权利诉求及补偿。到目前为止,“法航空难”的事故原因调查、遇难者遗体的身份确认、遗物交接等工作尚在处理中,由“法航空难”所引发的争端也尚未全部解决。
作为一起影响力较大的国际航空事故,“法航空难”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繁杂,充分体现了航空事故争端解决的复杂性。为便于进一步讨论,本文将从以航空公司为代表的可能对航空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航空事故责任主体)的视角出发,具体阐述航空事故的争端解决。
三、 航空事故责任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简单而言,航空事故责任主体至少会面临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是来自于行政机关针对航空事故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行政指令等;二是民事法律风险,例如,遇难者家属基于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等向航空事故责任主体提出索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航空公司向其他航空事故责任主体的追偿。
从“法航空难”争端解决的实际情况看,行政机关以及航空公司通常会等待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才会采取相应行动,所以上述行政法律风险以及来自于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尚不紧迫。相反,航空事故责任主体所面临的来自于遇难者家属的索赔通常是比较现实和紧迫的,具体的风险包括:
1、 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往往无法满足遇难者家属的预期,遇难者家属会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寻求更高额的赔偿。
国际空难赔偿标准最初见于《华沙公约》[i],该公约对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约折合8300美元;《海牙议定书》[ii]将该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约可折合16600美元;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iii]引用世界货币基金会创设的“特别提款权”,一般情况下,赔偿限额为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000美元。
以上空难赔偿标准适用于国际航空事故,如果是国内航空事故,此时赔偿标准主要由当地法律规定,那么经济不发达国家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高于以上公约所规定的标准。在此情况下,遇难者家属通常会在律师的指引下选择将航空器制造商或零部件供应商拖入其与航空公司的损害赔偿纠纷中,以期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获得更高额的赔偿。即使在“法航空难”这样的国际航空事故中,遇难者家属仍然会寻求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诉讼的可能性,以期为获取更高额的赔偿金或者在谈判中取得更为优势的地位。
2、 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遇难者家属通常会很快向航空事故责任主体提出权利要求,甚至径行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请,而非等待事故调查结果。
航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以“法航空难”为例,事故发生至今已经两年有逾,但最终的调查结果仍然未能出炉。然而,各国对民事诉权都规定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超过时效将导致权利丧失。例如,中国法律规定对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一旦超过时限,权利人即在法律上丧失胜诉权。为此,遇难者家属一般会听从律师的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向航空事故责任主体提起权利要求或甚至直接提起诉讼以保证其诉权不会丧失,而不会一味等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做决定。
3、 专业代理航空事故纠纷的律师的参与客观上起到了推动民事索赔的作用。
代理遇难者家属的国际空难律师的潜在索赔目标通常不仅包括航空公司,而且也包括航空器制造商等其他潜在责任主体。而且,为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有经验的律师通常会凭借诉讼技巧,建立与多国法院的联系并在其中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或威胁提起诉讼,迫使航空器整机制造商等潜在的责任主体出于考虑产品声誉或费用方面的原因不得不选择和解,即使当时可能并无最终事故原因认定。
四、 航空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于遇难者家属索赔带来的现实法律风险,在航空事故发生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职责外,航空事故责任主体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当注意:
1、 尽快核准遇难者的身份、国籍、收入等情况,并据此评判可能的赔偿范围;
2、 尽快安排内部资料收集,包括航空器或零部件出售的所有合同资料、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往来文件,以及事故发生后与任何相关方面的沟通的文件;
3、 尽快开展航空事故原因的内部调查,明确自身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在跟踪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应保持低调、注意避嫌,以保证相关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中立性,确保重要证据不会在有关法律程序中被质疑;
4、 核实是否就事故机型投保过产品责任保险或其他相关保险,以及主要零部件供应商是否购买过相应保险。如有相关保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其他航空事故责任主体保持密切联系,就赔偿事宜共同进行协商;
5、 一般情况下,应当与遇难者家属尽早进行和解,避免遇难者家属最终通过其它途径夸大赔偿范围。同时,通过积极履行对遇难者家属的援助义务等一系列善后措施,表现企业的同情心和人道主义精神;
6、 与第三方机构(政府、使领馆等)建立必要的联系,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7、 妥善处理与公众媒体的关系,适当表达对于事故原因、航空器质量和安全方面问题的关注,降低航空事故对于企业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同时,注意对外宣传的口径和分寸,避免相关陈述被误读或放大;
8、 慎重对待来自其他国家的索赔信函和诉讼文书,包括国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快件。在遇难者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不要随意签收任何来路不明的国际快件或国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快件,当然更不要轻易回复任何法律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处理应慎重并经有经验的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后决定;
9、 建议考虑委托在事故发生地有资质可信赖的律师事务所。无论最终诉讼发生在哪个国家,都可能需要有事故发生地律师配合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如果遇难者家属提出索赔,也需要当地律师发挥语言和文化方面的优势;
10、 做好长时间事故调查、跨国诉讼、和解谈判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