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2年2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1)。《指引》适用于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以下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一、 组织管理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绿色信贷目标和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战略实施;高级管理层应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二、 政策制度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三、 信贷流程管理

1. 贷前审查

应根据客户特点针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格的,不予授信。

2. 文本制定

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贷款合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并应包含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陈述与保证、接受贷款人监督的承诺以及客户发生相关违约时的救济条款。

3. 贷款发放

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状况应被作为贷款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已授信项目,若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可以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

4. 贷后管理

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应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监管机构。

5. 境外项目

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应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 审计和信息披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充分披露其绿色信贷发展情况。

五、 外部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评估结果将被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注释

1、《指引》所定义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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