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绪华 麦秀颖 唐礼贤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背景

作为中央政府承诺促进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一部分,2012年5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通知”)。发改委通知是《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办法”)之续篇,2007年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6月8日公布,主要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

发改委通知发布之前,内地非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采用的是个案审批。去年十一月,宝钢集团公司成为第一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内地公司。上个月,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国五矿集团、广东核电集团、华能电力和大唐电力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发改委通知就内地非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确定了正式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架构,意义重大。

适用范围

发改委通知适用于在内地设立的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人民币债券的期限应为1年以上(含1年)。

发改委通知适用所有非金融机构,将有多少甚至哪些类型的机构会获得核准还有待政府对新规定的实施。不过国有企业将很可能先得到机会,因为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来说满足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并不容易。

 

审批流程和时间

审批流程因非金融机构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中央管理企业可向国家发改委直接提出核准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经省级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一旦经过核准,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必须完成人民币债券的发行。

申请者之条件 

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且资信情况良好;

(b)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c)   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d)   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e)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委通知对于非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和合规记录方面的要求与2007年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类似;但是,发改委通知在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方面有不同的规定。2007年办法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在债券发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调回境内。发改委通知未要求将资金调回境内,募集的资金则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内地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另外,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境外投资项目,而这一点则符合中央政府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

 

报告和登记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告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根据发改委通知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归类为外债,因此所有相关规定包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登记的要求均需遵守。

如果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非金融机构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告拟发行债券的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

尽管发改委通知规定的报告和外管局登记的要求与2007年办法相似,发改委通知引入了在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非金融机构需向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要求,这是境内机构对外担保需取得外管局批准之外的新的要求;不过这一新的备案要求限于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人民币债券交易中通常使用的其他结构或形式(例如不构成担保的支持函、维持良好信用之安排或其他提高信用的形式)。

 

结论

发改委通知完成了规范内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框架。尽管发改委通知中载明的规定与2007年办法相似,但是发改委通知取消了一些2007年办法项下的限制和约束,这是一个受业界欢迎的变化。发改委通知的最后一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当同样遵守发改委通知中的规定和要求,这象征着中国政府在不远的将来会鼓励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民币债券业务并进一步努力促进人民币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