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融资组
自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来,民间投资业务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及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简化民间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6月11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简称“通知”)。该通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及境外放款的监管程序,并适当地放宽了境内个人对外担保的管理。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经所在地外管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该通知放宽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
该通知同时取消了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核准及汇回入账核准,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时,经所在地外管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允许境内个人与境内企业同时提供对外担保
个人对外担保: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申请:境内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管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管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
审核:外管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登记:境内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外管局可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履行: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管局将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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