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佳梅 罗千里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组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终于在2012年8月9日由海协会与海基会顺利签署。投保协议于第5次陈江会即决定纳入会谈重点,但遗憾两岸对于投保协议一直未能达成共识,直到两年后的第8次陈江会始开花结果。

限于篇幅,以下仅就两个焦点,并分别就陆资企业与台商的影响分析。

 

双向投资保障

投保协议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是提供了双向投资保障的明文规定。亦即,国内对台商,以及台湾对陆资的保障。其实,国内在1994年3月5日已出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提供台商相当程度的投资保障。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只将来自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列入保护范围,而投保协议则扩张保护从第三地来国内投资的台商。此为对台商的积极影响。

台湾地区则是于2010年6月10日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正式开启陆资来台投资的大门。尽管台湾地区依法行政的程度颇高,但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却对陆资的投资保障未明文宣示。投保协议签署后,将加强陆资未来投资台湾的信心

争端解决范畴扩张, 解决方式增加

另一个焦点,则是将原本不属于国际投资保障协定范畴的投资人间(P-P)的争议纳入(第14条)。这是因为此类纠纷占台商在国内商务纠纷的65%,且国内不少企业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制。因此台湾方面争取纳入,以投保协议的高度宣示保护。不过此条文并未实质扩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提供的争端解决保护方式(协商、调解、仲裁)。

在台商投资人与投资地的相关部门或机关(P-G)发生争议时,此协议提供台商投资人协商、协调、协处、调解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等五种途径。其中调解是投保协议的一大突破,当台商投资人取得的土地、建物被各级政府不当征收,且不满政府提供的补偿金时,可以寻求此途径来解决争议。不过投保协议关于此一机制仅为框架式规范,实际操作的辅助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制定。

另就仲裁方面规定,投资人间的争端可选择大陆、香港之外的仲裁机构,包括台湾。但事实上台湾目前的法规限制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担任职务,且台商多数纠纷发生地在国内。若选择在台湾仲裁,则采证、鉴定均不便利。可以预见日后选择台湾仲裁的适用机会甚少。新增此一机制的实效实际上有限。

小结:

有人认为投保协议签署后,陆资将可大举入台。笔者以为,此看法过于乐观,盖投保协议仅提供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目前台湾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仍继续适用。例如陆资企业只能投资正面表列清单所开放的行业,或是陆资投资的限制比例。

投保协议的用意虽美,但仍有待后续辅助法规措施落实。实际成效仍有待观察。更重要的是,台商不该过于天真,认为从此持有免死金牌。毕竟投保协议是在双方签订有效的商事合同的前提下始起保护作用(p-p)。许多忽视找律师把合同弄好的台商, 在这个协议下,仍然是难以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