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陈湘林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1、如何认定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对公司的任何实行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1]

目前,在我国,公司僵局主要指公司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几种情况: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公司陷入僵局后应如何处理?

由于维系公司已经不可能,要摆脱僵局的局面,公司必须进行解散,而公司自行解散又已不可能。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83条[2]的规定,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解散公司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1条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要优先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3、如果需要解散境内公司,如何解散?

公司解散的事由依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类。自愿解散完全是基于公司本身的愿望实施,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自动解散公司。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等。强制解散不是基于公司本身的愿望实施,而是基于主管机关之解散命令、法院所为之解散裁定,或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因而不得不解散。比如,公司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解散。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外商投资的公司因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法定情形而解散,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4)外商投资的公司因上述(二)、(三)款情形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决议及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实体要件

公司具备如下情况之一,并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除外条件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司资不抵债,而股东拒不履行对公司的清算责任,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及时依法进行清算,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拒不履行对公司的清算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一方股东可否起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中外合资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该条款合法有效,则双方就该合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如果一方股东以另一方股东违反合营合同的约定为由,以另一方股东为被申请人,要求终止合营合同,则该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

但是,如果一方股东以《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为依据,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为由,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7、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可否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号《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仅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做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2008年1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经国务院51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不依法自行清算的,或公司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8、如果法院判决合资公司解散,是否还需要取得相关审批机关(例如商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被司法裁定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1]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01页。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