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峰 陈运 金杜律师事务所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9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改进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了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通知》主要带来以下三方面的变化:

一、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

(1)取消了对直接投资项下部分外汇账户在开立、入账及结汇等方面的核准。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只需到外汇局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

(2)取消了对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划转、购汇及对外支付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手续后,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

(3)取消了对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不再对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及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额进行限制,改为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

(4)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的核准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同时,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项下的部分登记和核准程序;

(5)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及验资的询证要求。

二、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

(1)简化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取消了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以及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2)简化了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以及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程序。上述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大幅简化了审核材料并缩短了办理时限。

三、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

《通知》放宽了对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的限制和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的限制;并且开始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四、总结

此次《通知》共对与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管理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从调整思路上看,此次调整以登记备案的形式代替了之前以事前核准为主的模式,大幅取消或简化了原有的管理环节和申请资料,进一步强化了事后核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此次《通知》的出台,有助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的程序,促进投资贸易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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