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宪杰 楼仙英 姚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上海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中国商标局发布了《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的第35类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
根据该通知,商标局规定新增服务与所销售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同时,新增服务与“替他人推销”等其他第35类服务原则上亦不类似。
在此之前,中国商标局一直拒绝接受零售服务、批发服务、以及分销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零售公司以前基本上依赖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注册商标来尝试覆盖其公司的主营范围,但本通知否定了该种做法并放开了医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的注册。若未能在上述服务上注册,将会导致在中国失去商标权。
基于上述规定和考量,所有的医药公司,特别针对在中国有医药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公司,我们强烈建议在通知规定的过渡期间内尽快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无论是出于实际使用或防御性的目的。
对于其他零售或批发类型公司,我们建议关注其等趋势,并在第35类第3509类别注册商标。(若3509未来成为涵盖通用零售和批发的服务时)
具体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