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组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该《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刑法》行贿罪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明确地说明。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犯罪。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解释》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此外,《解释》规定将《刑法》中“情节严重”“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抽象性描述具体化。相较此前没有具体起刑点以及参照量刑金额的规定,《解释》加大了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统一法院尺度的把握。
《解释》规定因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揭发与该行贿有关的受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可适用关于立功的规定。
从整体上来看,《解释》在加大对行贿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量化、细化,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解释》也体现了鼓励揭发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精神,有利于威慑和打击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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