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实体篇
三、 抗辩理由(Defenses)
4. 技术上的重大不同点(Material Differences)
如果对某些技术相似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中国被申请人就可能被判定“有责”。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技术上的重大不同点”这一抗辩理由。
中国被申请人可以举证向仲裁庭展示,其自主开发的技术与外国技术在技术路线、流程、重要工段和部件上存在诸多重大不同点。中国被申请人应详细阐述这些“重大不同点”的内容,并提交直观的书面证据加以佐证。
提出这项抗辩,可以让仲裁庭客观全面地了解两家技术的迥异,避免其陷入申请人的误导性指控当中,只关注相似点,而忽视技术上的重大不同。
必须强调的是,这一抗辩理由即使成立,也不能帮助中国被申请人完全摆脱违约责任。因为仲裁答辩的重点,仍是对两家技术上的“重大相似点”提供合理解释。
一些中国企业认为,在答辩过程中,应尽量强调技术上的不同点,对于那些相似点,要么认为没有技术含量不屑回应,要么觉得没有合理的解释无法回应。这种避实就虚的中国式思维,对于境外仲裁答辩没有太多益处。
因此,中国被申请人在强调技术上的不同点时,仍必须充分解释技术上的相似点。否则,中国被申请人很可能被判定“有责”,只不过在“定损”问题上,由于中方技术确有不同之处,仲裁庭可能会考虑减少损害赔偿金。
5. 相似点的重要性和在技术包中的比例(Significance and Value Percentage)
“相似点的重要性和在技术包中的比例”是另一项与“定损”相关的抗辩理由。中国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指出,申请人指控的单个相似点技术含量低,不具有技术重要性;即使将所有相似点加在一起,在技术包中的价值比例也较低。
例如,申请人可能指出,两家技术在图面画法上看上去非常近似,某些部件所采用的图示非常相似,有些部件在同一张图纸上进行对比时,居然可以惊人地重合。
面对这类非常“难缠”的指控,中方通常的解释是,这些表面相似点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很低,因此仲裁庭无需考虑这些相似点。这种抗辩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本身较为薄弱,最多与“定损”问题相关。
因为画法和图示上的相似,虽然本身没有太多技术含量,但高度的相似,恰恰可以作为最有杀伤力的证据(Smoking-Gun Evidence),证明“抄袭”的可能性。即使这类相似点技术含量低,也只涉及到技术价值,并不影响“定责”。
此外,中方还可以要求其技术专家在专家报告中对于相似点的技术价值和在技术包中的价值比例(Apportionment)给予客观评估,避免申请人把技术含量低,在技术包中价值比例低的“相似点”夸大为重要技术,误导仲裁庭。
6. 答辩总体思路
我们认为,中国被申请人在提出以上五项抗辩理由时,应按“核心技术”,“工程解决方案”和“图面画法”三个层次进行综合阐述:
首先,“核心技术”涉及技术基本流程、路线、重要工段、重要部件等高技术信息,在技术包中的价值比例最大。中国被申请人应强调在“核心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自主研发,并重点阐述中外技术之间的“重大不同点”。中方的技术专家报告应反映这些重大不同点的技术价值及在技术包中的价值比例。只要仲裁庭判定中方在“核心技术”上“无责”,那么即使在某些技术细节上被判“有责”,损害赔偿金也会大幅降低。
其次,“工程解决方案”是业内工程技术人员遇到类似技术问题时通常采取的解决方案,涉及那些带有特定技术意义和功能的技术安排或串联,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例如,化工厂管道上的一组控制蒸汽温度、压力的仪表串联就构成一项“工程解决方案”。在解释“工程解决方案”中的相似点时,中国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公知信息抗辩,例如,提交业内通用技术设计标准,证明某项“工程解决方案”属于通用技术,早已存在于公知领域,也可以提出“其他合法来源”抗辩,例如,举证证明中方设计源自检修某工厂管道所获得的经验,还可以指出,某项“工程解决方案”技术含量较低,在整个技术包中的价值比例较低。
再次,“图面画法”中的相似点主要指技术图纸中图示或图形上出现相似。中国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公知信息”抗辩,例如,提交业内通用的作图规则和标准,证明各家可能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图面画法。中国被申请人还可以指出,“图面画法”即使相似,但所代表的技术内容却存在“重大不同”,因而该等相似不具有技术上的重要性,技术价值低。
总之,中国被申请人将答辩分为以上三个层次,可以有效地帮助仲裁庭厘清头绪,锁定重点,避免陷入申请人以偏概全、夸大其词和宽泛模糊的误导性指控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