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程序篇
五、 庭审(Hearing)
2. 庭审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庭审程序,有两种主要形式。
第一种是英美法系的“盘问式”(Cross-examination)。在“盘问式”庭审程序中,第一天的庭审主要由双方律师进行口头开篇陈述。第二天的庭审由双方技术专家进行PPT陈述。
接下来庭审的大部分时间,将由一方律师交叉盘问对方证人,盘问的顺序一般是先事实证人,后专家证人;先技术专家,后定损专家和法律专家。交叉盘问一般不超出已提交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的范围。
“盘问式”庭审程序要求出庭律师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因为出庭律师的提问往往涉及技术细节,而对方证人是工程师和技术专家,相比律师具备更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更容易回避律师的提问甚至“糊弄”律师。
第二种是大陆法系的“会审式”(Witness-conferencing)。在“会审式”庭审程序中,第一、二天的庭审同样包括律师口头开篇陈词和技术专家PPT陈述。
但接下来庭审的大部分时间,主要由双方的技术专家或了解技术的事实证人通过会议形式,对每个技术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讨论、辩论和相互提问、质询。庭辩律师在会审过程中较少使用“交叉盘问”技巧。
这种“会审式”庭审的好处是,参与讨论和辩论的证人都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工程经验,能当庭查阅复杂的技术材料,能向仲裁庭解释复杂的技术内容。作为该技术领域的专家,彼此间的质询更具有针对性,被质询一方也较难规避重要的技术问题。
庭审中每个人说的每句话,将被记录在案,形成庭审笔录(Transcripts)。如果庭审笔录与当庭陈述有出入,当事人应及时向笔录员反映,作出修改。
庭审笔录具有证据效力,庭后提交的书面结案陈词中,往往大量引用庭审笔录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分析和研究庭审笔录,找出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脉络,找到对方案件陈述的弱点,加以利用。
庭审最后一天由双方律师进行口头结案陈词(Oral Closing Statement),对案件争议焦点、双方主要立场、双方主要证据和仲裁请求及答辩向仲裁庭进行综合阐述。庭审完毕后,仲裁庭会利用一至两天的时间,讨论案情,彼此交换审理思路。
3. 庭后
庭后的主要工作只有一项—提交书面结案陈词(Closing Submission)。书面结案陈词非常关键,优秀的结案陈词可以帮助仲裁庭厘清思路,引导仲裁庭作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裁断。
在这类境外仲裁中,中方提交的书面结案陈词中应反映如下内容:
首先,强调案件的性质—申请人以“抄袭”或“不当使用”保密信息为由提起的仲裁,没有事实依据,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限制、干扰中方合法、公平的市场竞争。
其次,“定责”问题:中方可通过 “自主研发”、“公知信息”、“其他合法来源”等理由解释双方技术中出现的相似点。
再次,“定损”问题:通过考察中国当事人的利润、建设成本、与申请人磋商和调整“许可费”的历史过程等因素,计算合理的损害赔偿金。仲裁庭还应酌情考虑自主技术与外国技术信息存在的重大不同,以及一些相似点本身不具有技术含量,在技术包中所占比例不高等因素,降低损害赔偿金额。
最后,引述事实证言、专家报告、书面证据和庭审笔录,支持上述答辩观点。
书面结案陈词提交给仲裁庭后,仲裁庭将宣布仲裁程序完结,并在此后三至六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