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建议篇

一、 导言

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能否最终胜诉,除了需要熟悉仲裁实体法和程序规则外,关键在于对仲裁案件的管理。

在这类境外仲裁中,中方经常遇到的管理难题包括:

首先,中方准备答辩的人员较多,需要对人员职责进行明确分工。这些人员包括企业内部高管、企业法律顾问、来自企业内不同部门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外聘的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来自外部科研院校、设计院或业主单位的外部事实证人,中外技术专家、定损专家和法律专家,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加在一起,通常超过二十人。如此庞大的工作团队如何组织管理,彼此间如何协调沟通,将决定仲裁答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在这类境外仲裁中,中方将派出工程师参与答辩工作。这些工程师是相关技术工程领域的专家,不仅知识渊博,而且工程经验丰富,重事实,善分析,具有典型的工程师思维。这样的“工程师团队”如何能与本方代理律师有效沟通,密切合作,充分理解“律师团队”的法律思维呢?这牵涉到不同团队间的沟通工作。

再次,在这类境外仲裁中,涉案项目可能多达十数个,而每个项目中的技术文件可能有上百页。加上外国技术信息文件,用来证明“自主研发”的技术文件,以及载有“公知信息”的技术文件等,提交给仲裁庭的文件多达上千页。这涉及到对仲裁文件的筛选、编排工作。

最后,在这类境外仲裁中,中方可能需要与不同单位进行联络。例如,与项目业主、设计院、公共媒体进行沟通联络。在对外联络中,中方应采用口头沟通方式还是书面方式?中方能否对外披露仲裁程序?如果可以披露,应采取何种口径和措辞?这涉及到仲裁程序中的对外联络工作。

中方在这类境外仲裁中较为被动的另一原因,在于当年引进外国技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例如,没有律师对“保密协议”的条款进行审阅和把关,参与谈判人员在未能充分理解本方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就草率签署了协议。

又例如,企业内部没有完善的资料接收操作规程,在接收外国技术资料时,不注意保留签字盖章的资料接收单。在发生争议时,由于无法找到当年接收资料的历史证据,因而无法界定正式收到的技术材料,给对方留下浑水摸鱼的机会。

如果中国企业能制定并执行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不仅能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占据主动,而且可能会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仲裁的发生。

本文第三部分建议篇,将对中国企业应如何管理境外仲裁案件,以及在引进外国技术时,应采取哪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供参考。

待续:“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