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建议篇

三、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订立“保密协议”

二十多年前,当中国企业开始引进国外技术时,自身研发能力有限,研发经费不足,而中国市场既有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迫切需要,也有对外国技术的盲目崇拜。这导致中国企业引进外国技术时,多数处于协议谈判的弱势地位。

例如,有的“保密协议”中,“保密信息”不仅包括那些有“含金量”的技术诀窍(Know-how),还充斥着大量的公知信息。但协议却约定公知信息也属于“保密信息”,中方对于公知信息也需承担保密义务。

又例如,有的“保密协议”中,中方不仅同意在协议履行期承担保密义务,而且在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后,承诺对外国技术信息永久保密。这实质上阻碍了中方利用公知信息开展自主技术研发。

因此,中方在未来引进或使用外国技术时,应重视对“保密协议”的磋商和起草工作,应仔细推敲协议中的措辞,防止掉入协议中设置的“陷阱”。对此,中方应认真做好三项工作:

首先,中方应聘请外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协议谈判。二十多年前,当中国企业引进外国技术时,能够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为数很少。而现在,中国有一批熟悉中外法律规则,了解中国国情,熟悉海外商情,掌握流利英文的中国律师,他们具有跨国商务谈判的丰富经验。中方应考虑聘请中国涉外律师参与“保密协议”的谈判磋商工作。

其次,中方应要求外方在协议中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内容,即哪些属于应该保密的技术秘密,哪些属于不应该保密的公知信息。中方不应承担或尽量减轻对公知信息的保密义务。

再次,在“保密协议”中,中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必须有时间限制,绝不能在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后,承诺永久保密。

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二十年[i]。因此,对于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也不应超过二十年。因此,中方除了在“保密协议”履行期内履行保密义务外,在协议到期或解除后,保密期一般不应超过十年。

2.  接收、保存和使用外国技术资料

外方有时通过私人非正式渠道向中方转交技术资料,但同时声明,对这些资料的技术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负任何责任。这导致中方根本不敢也无法使用该等技术资料,而必须依靠自主研发。

但遗憾的是,一些中国企业没有完善的技术资料接收操作规程,也没有保留接收资料的历史记录。因此,一旦发生仲裁,外方可能指出,那些通过私人非正式渠道转交的资料,也属于“保密信息”的一部分,应由中方承担保密义务,而中方则“百口难辩”。

为避免双方就“保密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争议,中方应建立、健全一套技术资料的接收机制:

首先,中方应明确接收外国技术资料的负责人。例如,由总工程师、一名资深工程师和一名商务经理组成技术资料接收团队。

其次,中方应通过书面函件与外方确认接收资料的内容。例如,在接收团队中,由资深工程师审核接收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由商务经理负责与外方代表书面联络。如经审查,接收的技术资料符合协议约定,资深工程师和商务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向外方确认收到的技术资料内容。如果接受的资料与协议不符,资深工程师和商务经理,应向外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外方对不符点进行解释,并及时更正。外方提供更正的技术资料后,需再经中方书面审核确认。所有书面函件必须抄送总工程师,并作为历史记录存档。

再次,中方应对技术培训课程录音录像,并制作培训笔录。在引进或使用外国技术的过程中,外方有时会向中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课程。我们建议,对所有外方提供的技术培训课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完整的培训笔录。

在培训期间,如果收到外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应向外方书面确认,该等资料是否属于“保密信息”的一部分。技术培训事宜,可以由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由资深工程师和商务经理负责制作录音录像和培训笔录。

外方有时在仲裁中指出,他们在技术培训期间向中方提供了超出协议约定的技术资料,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而中方抄袭了这些资料。如果中方对技术培训进行了录音录像,制作了培训笔录,就可作为书面证据,澄清事实。

最后,中方应确定技术转让的截止日期。例如,在签订“保密协议”的一年内,外方必须完成所有技术资料的转交和培训。在截止日期后,如果外方主动提供更新的技术资料和培训课程,中方应书面向外方确认,该等资料和培训是否属于“保密信息”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避免双方日后发生争议时,外方将不同时期转交的技术资料混同为“保密信息”,扩大中方的保密范围。

在外方转交了所有技术资料和提供培训后,中方应妥善保存和使用“保密信息”:(1)对“保密信息”资料专门建档保管;(2)除了总工程师和那些有权使用“保密信息”的工程师外,其他人不得接触“保密信息”资料;(3)组建使用“保密信息”的工程师团队,该团队一般不参与企业的自主研发工作;(4)即使使用“保密信息”的工程师参与自主研发,也不应携带任何“保密信息”的纸质或电子版文件;(5)如果条件允许,企业可以建立“无盘工作站”,确保“保密信息”文件在加密的情况下,仅能在企业内部电脑上操作使用,任何员工无法获得纸质文件;(6)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职和离职员工不得将“保密信息”资料下载到个人电脑中,也不得将技术资料带离工作单位。

如果中方采取以上措施,不仅将减少外国“保密信息”与自主技术混同的可能,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通过事实证言和书面证据,向仲裁庭证明,中方的技术研发完全独立,与外国技术信息无关。

待续:“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二十)


[i]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