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建议篇

三、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3. 技术研发文件和人员管理

中方的技术研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外部科研院所进行研发或合作研发。另一种是企业内部技术开发。

在委托外部科研院所研发或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中方应保存如下书面资料:(1) 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协议;(2)支付委托/合作开发的付款凭证;(3)科研院所的立项报告(应列明参与研发的人员、研发项目);(4)研发报告;(5)技术评审报告等。

在企业内部技术开发的过程中,中方应保存如下书面资料:(1)研发项目立项会议记录或立项报告(应列明项目课题、参与研发人员和研究经费来源等信息);(2)各部门合作研发的书面记录(日常技术讨论会纪要、部门间技术人员对于研究课题、过程和成果的书面评注意见等);(3)研发结果总结报告;(4)技术评审报告等。

以上技术研发资料,应按时间顺序或项目分类归档、保存。一旦发生仲裁,可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中方的自主研发过程。

此外,中方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应确保外部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部门不接触“保密信息”资料,确保技术研发团队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团队彼此分开,独立工作。

4. 市场营销宣传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中方引进或使用外国技术的主要原因不仅是为了提高技术水平,而且也为了迎合国内业主对于外国技术的盲目崇拜心理。在引进或使用外国技术后,中方虽然进行了大量的自主研发,但在市场营销宣传上,仍习惯沿用“以某某外国技术为依托”等宣传口号,突出自己与外国技术之间的紧密联系。

上述宣传手法,在双方合作的“蜜月期”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发生仲裁,这些宣传资料在市场上散播,很容易作为“间接证据”在仲裁中使用,让仲裁庭误认为中方完全借助外国技术信息开展研发。

因此,当自主研发形成技术成果,并投入实际运行后,中方在市场宣传上应尽快与外国技术“脱钩”,删除宣传材料中的不当措辞,选用新的营销宣传策略,突出自主开发的技术。

结语

我们真心希望,中国企业的高管和法律顾问在阅读完本文后,可以提高从容应对“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能力,并通过适当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或杜绝此类仲裁的发生。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