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澳大利亚政府

Louis Chiam作者:Louis Chiam

2013年9月7日,在决定澳大利亚第44届议会席位的联邦大选中,澳大利亚选举出了由总理托尼•阿博特领导的新一届联合政府。保守派自由/国家联盟击败前总理陆克文领导的工党政府。在自由/国家联盟的竞选政纲中,包括削减国家支出、废除现有澳国家碳排放计划、及加强澳边境保护等内容。

由于在2014年年中之前参议院仍由工党和绿党控制,这可能会在换届期内为新一届政府带来挑战,尤其是废除依《2011年清洁能源法(联邦)》及相关立法设立的碳排放计划。新政府打算在11月再次召开联邦议会之际,向众议院提交一份由八项草案组成的一揽子废税立法草案,以废除工党政府的碳排放税。新政府还将在不久后推出其他废除矿产资源租税的立法。但是,尚不确定此类草案能否获得通过。

自由/国家联盟还在帮助联邦预算重返可持续盈余方面承受巨大压力,并已于近期宣布一项审计调查方案,削减国家开支。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宽泛,并将发布两份报告:第一份报告将考虑削减政府开支;第二份报告将广泛讨论各州、联邦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财务状况。另一重要关注领域是澳大利亚的寻求庇护者政策,其中总理阿博特承诺保证澳大利亚的边境安全,“阻止难民船”。相对而言,在劳资关系领域,自由/国家联盟并未提出根本性的修改,仅对现有制度作出“温和”改革,因此,现有制度将在保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从更国际化的视角来看,本次大选无疑将产生多方面影响,涉及外商对澳投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请和外商投资制度。在外资政策讨论稿中,自由/国家联盟已提议扩大外资(尤其是农业投资)的审查范围,计划对外商投资农业用地和农商企业的FIRB申报执行更低的申报起点金额。新政府亦提议设立一份外资农业用地所有权登记簿。但也应记住,多届政府的外资政策均申明,澳大利亚欢迎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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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农商企业收购:申请、审批及议事日程上的政策调整

Louis Chiam作者:Louis Chiam

澳大利亚政府最近刚于2013年9月完成换届,可能引发外商对澳(尤其是农业部门)投资监管方面的重大变化。新一届政府持有欢迎外商对澳投资的积极态度,正努力与亚洲地区各合作伙伴订立自由贸易协议,但同时也计划扩大对外商投资农业用地、及农业业务或“农商企业”的审查范围。

外国人士对澳投资项目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予以审查。在2006年至2012年间,FIRB平均每周收到155份投资申请,批准外资项目的金额占澳大利亚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澳大利亚统计局和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的2012年度调查统计显示,约有11%的澳大利亚农地由外资持有。目前,农商业领域中有2项备受争议的投资项目正在审批:一项是,美国公司Archer Daniels Midland竞购澳最大的上市农商企业GrainCorp;另一项是,加拿大的Saputo竞购维多利亚州的上市乳制品生产企业Warrnambool Cheese & Butter。其他正接受FIRB审查的拟投资项目中包括中国国家电力公司75亿澳元收购新加坡能源公司在澳配电资产。

外商对澳投资监管审批(称为“FIRB审批”)取得的流程取决于适用的申报起点金额。前一届政府在任期间,外商投资农业部门时,适用相当高的申报起点金额,令相当多的农业和农场用地投资免受FIRB审查。新一届政府拟实施的措施包括:

1. 对于外商投资农业用地的,申报审查的起点金额由2.48亿澳元下调至1500万澳元(该等金额逐年调整);

2. 凡某一特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关联实体一起)投资农业用地的投资金额累计达到1500万澳元的,该投资者其后进行的任何农业用地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审查;

3. 对于外商投资农商企业,凡满足以下条件的,均需审查:

a) 在市值2.48亿澳元(该等金额逐年调整)的农商企业中投资比例超过15%;或

b) 投资农商企业的金额超过5400万澳元;及

4. 建立一份外资农业用地所有权登记簿。报告澳农业用地投资金额和水平将成为一项约束外商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上述拟议措施不大可能在其他方面影响FIRB审批流程。尤其是,审批的测试标准仍维持不变。不过,扩大审查范围后,农商企业交易或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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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大利亚碳排放政策

Louis Chiam作者:Louis Chiam

2013年9月7日,澳大利亚选举出由总理托尼•阿博特领导的自由/国家联盟政府,接替前总理陆克文领导的工党政府。在保守党联盟的竞选政纲中,包括削减开支、和废除依《2011年清洁能源法(联邦)》及相关立法设立的澳国家碳排放计划等内容。

由于托尼•阿博特作出“血的誓言”,承诺废除澳大利亚碳排放计划,因而外界原以为新一届政府将在执政后立即全盘废除上述计划。然而,尽管言辞激烈严厉,但从新政府近期公布的立法草案来看,即使该草案可获通过,实际上也不会立即终止现行制度。相反,由于当前实施年度将至2014年6月30日届满,因此现行碳排放计划在此之前仍将继续执行。新政府也已公布新政的施政要点,寻求公众就其拟推出的“减排基金”(用以替代碳排放计划的核心措施 – “直接行动计划”)的执行提交意见稿。

即使旨在废除现行计划的立法草案获得通过,各实体仍须在当前计划实施年度履行其减排义务,且政府将收取碳排放计划项下的待收收费(包括截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应付的收费)。另外,计划参与方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持续遵守金融服务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保留了大片或可用作“直接行动计划”一部分的碳排放计划相关立法,例如,在《2007年国家温室气体及能源申报法案(联邦)》下运行的申报机制将在保留基础上作出修订;全国碳排放单位登记簿和“低碳农业倡议”也同属于在保留基础上作出修订的情况。

各企业将需要认真考虑立法草案通过后引起的上述及其他各种影响。政府不会针对特定商业安排作出过渡性的安排,因而商业合同的重新谈判将归合同当事方自行处理。各企业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采用传递安排应对碳排放计划可能被废的情况。虽然立法草案提议在2014年7月1日彻底废除《2011年清洁能源法(联邦)》,但此后还将残存一些义务。不过,在短期内,就相关立法草案能否在议会上获得通过这一问题而言,仍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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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外资开放”

Malcolm Brennan作者:Alice Rumble,Malcolm Brennan

新一届澳政府持有欢迎外资的积极态度,总理阿博特(Abbott)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澳大利亚“对外资开放”。目前,澳政府正努力与亚洲地区各合作伙伴(尤其是中国)订立自由贸易协议。

在澳财长乔•霍基(Joe Hockey)和财长议会秘书Stephen Ciobo到任后,外资审批程序已经重启,开始审批在大选期间积压的投资申请,并再度定期作出外资审查决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在经历新政府换届后的最初磨合和延误后,一切工作都将如常进行,也将继续按照一贯方式继续审查和批准外商投资申请。

澳政府对待外资的态度已在2012年8月公布的《外资政策讨论稿》中申明,确认澳政府支持外商对澳投资。

上述讨论稿提议澳政府在监管农业部门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一些修改。从上述监管方面拟议修改来看,财长的身影将更多地出现在外商投资农业领域。不过,这些修改不大可能在其他方面影响外商对澳投资的监管审批流程。

在多种关键因素的驱动下,农业部门监管的修改议题现已提上日程。由于有观点认为外商对澳农业部门的投资大部分不受监管,因而引发了食品安全和农地所有权信息空白的担忧。

拟议修改包括:

1. 对于外商投资农业用地的,申报审查的起点金额由2.48亿澳元下调至1500万澳元(该等金额逐年调整);

2. 凡某一特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关联实体一起)投资农业用地的投资金额累计达到1500万澳元的,该投资者其后进行的任何农业用地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审查;

3. 对于外商投资农商企业,凡满足以下条件的,均需审查:

a) 在市值2.48亿澳元(该等金额逐年调整)的农商企业中投资比例超过15%;或

b) 投资农商企业的金额超过5400万澳元;及

4. 建立一份外资农业用地所有权登记簿。报告澳农业用地投资金额和水平将成为一项约束外商投资者的法律要求。有关方面已建议澳政府不设最低报告金额,以确保在登记簿中登记所有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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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全新签证类别,拓宽外资引入渠道

Louis Chiam作者:Louis Chiam

“重要投资者签证”是一项专为寻求对澳投资移民的外国高净值个人设置的全新签证类别,已于2012年11月对外公布,旨在有力吸引对澳投资,推动澳大利亚经济繁荣。

凡满足重要投资者签证要求的人士,均可获得年限为4年的临时签证,该人士及其家人可凭临时签证在澳居住(并可在期满后延期4年),且最终可申请永久签证。

值得注意的是,该签证不设创新打分测试、年龄上限和最低英文水平等限制,使得重要投资者签证较其他种类的商务或投资签证而言更为灵活。

申请人必须:

• 在澳大利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上投资500万澳元,投资期限最少4年;

• 获得申请人拟居住地所在州或领地的提名(每一州和领地均有各自的提名要求);及

• 在持有临时签证期间内平均每年住满40天以上(合计满足160天的要求即可,无须逐年满足40天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包括:

• 联邦、州或领地的政府债券;

•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且受托进行澳境内(限于澳本国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或农商企业等获准投资类)投资的管理基金;及

• 对澳私人公司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实质上为投机或间接投资目的而经营的业务)。

申请人可投资于一项或多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但总额至少为500万澳元,还可以在满足若干再投资要求的前提下变更不同类别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投资必须:

• 直接由申请人本人(或与其配偶或事实婚姻伴侣一起)作出和持有;或

• 通过全部已发行股份归申请人本人(或与其配偶或事实婚姻伴侣一起)所有的公司作出和持有;或

• 通过受托人和受益人包括申请人本人(或一并包括其配偶或事实婚姻伴侣)的信托作出和持有;

投资时必须使用合法取得、且无任何权益负担的资金,所以,该签证不适用于使用贷款融资的投资。该重要投资者签证预计将在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创造巨额收益。事实证明,新加坡类似方案已取得巨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