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理查(Richard W. Wigley) 金杜律师事务所IP诉讼部

中国因其拥有最庞大的零售交易[1]数量,已被认为是世界最大的网上交易市场[2],正在赶超美国。这种不断增长的零售市场,无论是对传统的实体零售商还是网络零售商,都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的消费者正越来越追求产品的质量,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实体零售消费者正转变为网上购物者。这些消费者往往要求其网购行为获得保护并且他们通常会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寻求权利救济并获得相应赔偿。

为应对零售市场消费者的这种转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期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3]》。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修订》”)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修订》为中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而同时,《修订》里对于零售商们新增或修订的法定义务也为中国的零售商带来了更多的障碍和限制,以及他们提供次质的商品和服务可能承担的责任。本文旨在基于以下具体条款分析《修订》怎样为零售商们带来新的困境。

“退货”程序的要求

对于网络零售商,《修订》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并且商家需全额退款[4]。条款中对特定类型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报纸、期刊)有例外规定,但对于任何退回的商品必须要求是“完好”的[5]。“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因此,除了那些不在保护范围内的类型的商品,网上消费者将可以有七天的时间来评估他们的商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消费者不愿接受他们买到的商品,他们就能将商品退回给商家并且拿到全额退款。

这里产生了关于如何确定退回商品是否“完好”的问题。例如,一件衣服只穿了一次,七天之内可以退款;但如果一双鞋只穿了一次,便已经会有正常的磨损了,那么是否还能够视为完好?第25条还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基于该商品性质同商家确认此为不宜退货的商品,那么不适用该无理由退货规则[7]。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对此类情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当然,网络零售商也可自行约定更为自由灵活的退货办法,比如,约定更长周期的退货期限,和/或承担全部/部分退货运费。但是,第26条规定商家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方式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8]。例如,对于不属于例外类别的商品或基于“商品特性”明确的商品,网络零售商不能与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将退货期限限制到少于七天的时间。[9]

对于传统实体零售商品的退货要求,《修订》第24条规定了一个类似的七天退货期限,不过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10]还应当注意的是,第23条对有瑕疵的耐用商品(如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规定了六个月的退货期限,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起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并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11]虽然一般而言对于耐用商品都有六个月或更多的担保期,但《修订》则明确要求商家对于其商品无瑕疵需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许多耐用商品的制造商/零售商而言,该六个月的退货期间并不会再产生附加责任。但是,新法规就“装饰装修等服务”给予消费者更多保护的规定,却可能引发大量的争议。原因在于,基于该等服务的特质,其更多地会与消费者的满意度有关,而《修订》提供的法律依据则会使装修后六个月之内出现的投诉大量增加。

保护消费者信息的要求

第29条[12]关于要求网络零售商保护消费者信息的规定同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13](“《决定》”)基本相似,当然《决定》中的规定更加详细。但是《修订》适用于所有的经营者,包括实体零售店。因此,所有零售商“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且“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14]

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

《修订》中还包括了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赔偿责任。当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在该平台上交易的有瑕疵的商品/服务索赔时,若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15] 但这条规定还进一步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16]因此,这确实赋予了这些网络平台责任,需要他们确保买方/供货商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此外,第44条还规定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17],依法要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其它中国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但该《修订》第44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侵权类型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而明确赋予了网络平台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兴起与“公益”诉讼

第47条规定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最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允许这样的组织机构向法院提起类似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 这种公益诉讼与外国法域中的“集体诉讼”(“class-action”)非常类似,但迄今在中国并不普遍。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张进先最近指出,“公益诉讼在我国是新鲜事物,对公益诉讼也只在法律里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还未完善可适用的司法程序。”[20]但张法官进一步表明,对法官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规则指南正在调研制定中,最高法院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一同制定此类诉讼程序指南。[21]

鉴于中国当前的消费者产品诉讼在各种各样因素的驱动下正不断增加[22],对于许多消费者针对同一瑕疵产品主张权利的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无疑将会在其间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修订》中的条款也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此等诉讼的权利,因此显而易见,一旦最高法院有关公益诉讼相关程序的指南出台后,届时中国许多网络和传统的商业将首次面对这类“集体诉讼”。

罚金、处罚及损害赔偿

对于行政处罚,第56条规定的最低罚金从之此前的1万元人民币增加到50万元人民币[23]。对于提供瑕疵商品/服务的经营者,除了承担之前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如今还面临被 “处罚机关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可能。[24]另外,第57条也规定了当构成犯罪时依法适用刑事责任,尽管销售瑕疵/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已经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25]

对构成损害的定义规定在《修订》第51条中,并延伸至包括“精神损害”[26]。此外,第55条中规定了对于经营者的欺诈销售行为,损害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7]另外,当提供的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8]。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允许了惩罚性赔偿[29],但《修订》为法院判定损害赔偿给出了指导。这类大方/慷慨的损害赔偿指南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可能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大大提高了那些提供瑕疵商品/服务的公司的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此次《修订》不仅为中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也对网络和传统零售商都赋予了更多的要求。随着《修订》里这些关于零售商要允许消费者退货的规定,以及对于未遵守规定的零售商加置的更强硬的惩罚/责任,此次《修订》的确给零售商设定了更高的标准,也确保了更充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注:此出版文章只供信息参考之用途,绝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1] He Shan, 中国政府网, “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零售市场”, 2013年7月5日, 访问网址 http://www.china.org.cn/business/2013-07/05/content_29331612.htm(最后访问时间为013年11月7日)。

[2] Serge Hoffman, Bruno Lannes,贝恩公司,中国电子商务奖,1(援引中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国商务部) (2013) 访问网址http://www.bain.com/Images/BAIN_BRIEF_Chinas_e-commerce_prize.pdf(最后访问时间013年11月7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5日,生效日期:2014年3月15日。

[4] 同上,第25条。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第26条。

[9] 同上,第25条。

[10] 同上,第24条。

[11] 同上,第23条。

[12] 同上,第29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4] 同注释3,第29条。

[15] 同上,第44条。

[16] 同上。

[17] 同上。

[18] 同上,第47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通过。

[20] 新华日报,“高级法官预示公益诉讼先例”,全球时报,2013年10月30日。(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7日)

[21] 同上。

[22] Zhou wenting, 中国日报网,“法院:消费者权利保卫案件上升”,2012年3月3日,访问网址: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2-03/14/content_1483655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7日)

[23] 同注释3,第56条。

[24] 同上。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生效。

[26] 同注释3,第51条。

[27] 同上,第55条。

[28] 同上。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1月7日生效。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