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组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国家反腐败力度日益加大。随着2013年6月葛兰素史克涉嫌行贿被有关机关调查,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也引发了更多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2月25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对2007年1月19日建立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力度。

该规定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原有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

  •  一是要求国家卫计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使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得到更广泛的公开;二是全面覆盖了行贿犯罪的情形;三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四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五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实施行贿行为的医药企业及人员名单。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新规定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经建立起全国联网并覆盖全行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早在2006年,最高检开始构建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到2012年该系统实现全国联网,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最新规定,所有行贿犯罪信息都将录入查询系统且一经录入除非出现错误否则不得修改、删除;此外,任何单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或现场方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2013年2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与2013年12月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实际上形成互补,将进一步加大对医药行业曾经高发的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 首先,医药企业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到政务网站,并每个月上报国家卫计委由国家卫计委政务政务网站转载,公布的行为是政府部门主动的职权行为。同时,任何单位、个人也可以自行通过网络、电话或现场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记录,这也就保证了公众可以方便、快捷且免费的查询到全国范围内涉及行贿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该等企业的违法信息将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甚至是竞争对手的审视,将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其次,此次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新规定众多修改中特别加大了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明确企业有一次不良记录,两年内,本地区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地区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五年内两次不良记录,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一旦出现违法事项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 最后,一旦涉及行贿犯罪,根据最高检新规定,行贿记录一经录入查询系统除非改判或确有错误,否则不得修改、删除,这对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都将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因此,在新规定出台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更应高度重视企业的合规运行,对企业原有的架构、经营模式应进行认真地评估,并加强法律风险和合规管理,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控,避免因行贿行为不良记录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ONTACT US

healthcare@cn.kw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