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宁宣凤尹冉冉、郑孜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

 

2014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了期待已久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2月12日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明确了认定简易案件的具体标准,但并未涉及相应的程序规定。本文将对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做具体分析,讨论该规定将如何改变目前中国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程序,并试图探讨暂未公布简易案件相应程序规定的原因。

何种案件将被视为简易案件?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将被视为简单案件:

(1)对于横向并购: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对于纵向并购: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对于既非横向又非纵向的并购情形: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对于中国境外设立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对于收购境外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对于控股股东数量减少的情况: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何种案件将不被视为简易案件?

对于已经符合上述任一标准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将不被视为简易案件:

(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下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单案件的认定?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单案件的认定:

(1)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2)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3)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早在2013年4月,商务部就发布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相比较,规定的内容并没有做出重大的调整,而只是删除了关于追究申报方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尽管如此,由于《反垄断法》第52条中已经对上述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做出了规定,商务部仍有权对申报方在申报简易案件时提供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第52条的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包括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处以最高十万元、对单位可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规定与欧盟标准有何不同?

商务部所采用的规定与欧盟在2014年以前所采用的简易程序标准很相似,尤其是在对横向并购以及纵向并购适用简易案件的市场份额门槛设置上几乎一致。

然而,在2014年1月,欧盟对其简易程序的认定标准做出了修订,扩大了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认定标准,将横向并购的市场份额门槛从15%提高至20%,并将纵向并购的市场份额门槛从25%提高至30%。此外,对于经营者集中案件,如果所有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和在20%到50%之间,且并购后市场份额的增值不大,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例如,交易完成后HHI的增值少于150)1

规定将如何改变中国目前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定中并没有涉及任何程序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只包含了认定简易案件的标准,而没有规定审理简易案件的程序。由于商务部在处理简易案件时仍然没有程序上的约束,目前很难预计该规定的实施将会在多大程度上缩短简易案件的审查时间。

我们理解,规定之所以没有涉及程序方面的内容,可能存在一些现实原因。例如,要判断案件是否属于简易案件,需要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界定,以及对市场份额数据进行核实。然而,按照商务部现行的审查程序,在正式审查开始之前,案件需先经过商谈处的立案程序。该处主要是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因此,如果需要在立案阶段对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实质性判断,则需要审查处室(即法律处和经济处)的参与。否则,考虑到目前商谈处行政资源有限,如果在立案阶段就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时间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此外,若审查处室不能在立案阶段参与案件,他们也将很难在立案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审查并审结案件。

因此,为了提高案件的审查效率,审查处室的提前介入以及与商谈处更多的合作将尤为重要。而这些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各处室目前的工作机制。而另一个方法,则需要商务部积累足够的“先例”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便商务部能够参考涉及同一相关市场的以往案例和行业数据,并相应较为迅速的对案件是否属于简易案件进行判断。

下一步的计划?

可以预计,商务部将会在下一步制定简易案件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或审查办法指南,甚至有可能缩小简易案件中申报方提交信息的范围。

总之,《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表明,商务部正在积极努力地提高其执法效率。而在实践中,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我们所处理的案件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子在第一阶段得到审结。我们相信,简易程序一旦正式确立,将对目前的审查程序带来实质性的改变,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企业也将从中受益。


1举例而言,在X与Y的企业合并中,若X拥有45%的市场份额,而Y拥有5%的市场份额,那么交易前的HHI数据为2402,而交易后的HHI数据则为2500.因此数据增量为98。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交易则符合简易程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