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蕊 戈易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1.  前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自2013年9月成立伊始就吸引了全球媒体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自贸区的一系列新规定放宽了对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限制。其中,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在自贸区内主要以两种方式对外资开放:(1)在特定服务领域内解除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资电信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例如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以及(2)放开此前不对外资开放的四类增值电信服务(即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2014年4月中旬,政府进一步发布了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详细流程和指引。本文旨在对自贸区上述最新立法进程进行介绍。

2. 自贸区向外商投资开放增值电信服务

2014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1](“《意见》”)。《意见》引入了旨在提高外国投资者对电信行业参与度的多项新举措。

例如,《意见》向在自贸区内设立并且其全部服务设施均位于自贸区内的外资电信企业开放了类增值电信服务。具体而言,在自贸区设立的外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

  • 对外商投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即外国投资者在外资电信企业中的投资额可达100%)的类电信服务,包括:(i)应用商店业务,(ii)存储转发类业务,(iii)呼叫中心业务,(iv)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以及(v)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2]
  • 对外商投资比例有一定限制的类电信服务,包括:(i)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其中外资股比不超过55%,以及(ii)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外资股比不超过50%[3]

除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仅允许服务于自贸区内上网用户外,所有上述其他服务均可向全国范围辐射提供。鉴于自贸区是测试对中国相关行业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改革措施的试验区,《意见》可被视为中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趋向对电信行业放松管制的重要信号之一。

3.  与自贸区内外资电信企业有关的具体指引

目前,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程序和要求与在中国其他区域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一般性要求存在若干方面的差异。2014年4月15日,为就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内投资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工信部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自贸区外资电信企业办法》”)。在现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4](“《外资电信企业规定》”)对外资电信企业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自贸区外资电信企业办法》还包含了在自贸区设立和运营外资电信企业的如下具体要求:

  • 在自贸区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5]。这仅为《外资电信企业规定》中对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外资电信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的10%[6]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局”)是审查及批准在自贸区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的主管部门。根据《外资电信企业规定》,处理类似事务(针对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外资电信企业的申请)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
  • 上海局有权在6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这一时限比《外资电信企业规定》中规定的工信部应做出审批决定所需的时间(共5个月左右)大为缩短[7]
  • 上海局向合格申请人授予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被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批复》”)。上海局需要在做出《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批复》后的10天内将相关信息向工信部备案。
  • 《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批复》的有效期为3年[8],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短2年[9]

  4.  自贸区新规对行业实践的影响

总体上,自贸区新规使得部分涉及中国电信产业的领域(如云计算和电子商务领域)对外资有所开放。然而,自2014年1月《意见》发布之后,政府在批准自贸区内设立外资电信企业方面采取了审慎的监管态度。在审批过程中,政府主管机关将考虑投资者在行业内的声誉和资信情况以及具体项目对相关市场的潜在影响。相应的,截至《自贸区外资电信企业办法》颁布时,政府在自贸区内授予外资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数量很少。

电子商务市场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特别是在中国运营销售第三方产品的网上平台等领域兴趣日增。运营此类平台的行为会被视为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而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此类电信业务通常会受到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限制。

理论上,《意见》对希望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寻求一席之地的外国投资者是利好消息,因为现在他们可以持有自贸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多数股份(55%)。然而,如上所述,基于政府目前所采取的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外国投资者在实践中取得相关许可仍存在一定难度。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是一家成功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自贸区公司。纽海电子商务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该公司旨在为由沃尔玛公司(“沃尔玛”)所控制、名为“一号店”(http://www.yhd.com/)的知名网上超市提供技术运营支持。纽海电子商务的两个股东包括一家中国国内公司和一家名为新岗岭有限公司(“新岗岭”)的香港公司,而该香港公司由沃尔玛最终控股[10]。纽海电子商务目前被获准开展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现在,该网上平台(http://www.yhd.com/)有效地整合了沃尔玛网上商城业务(为独立第三方零售商提供的平台)(“一号商城”)和其核心网上商店业务(销售其自有商品的网上商店)(“一号店”)的接入通道。

云计算

中国的云计算产业近年来经历了快速和富有活力的增长,吸引着外国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关注。尽管目前尚没有专门规制云计算的特别电信法规,但云计算的多项服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项下被作为增值电信服务受到严格管制。鉴于云计算服务包含的事项范围宽广,服务商可能需要不同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依云计算服务的具体内容而定)来提供这些服务。

《意见》在自贸区内向外资开放的几类增值电信业务,使得外国投资者提供特定内容的云计算服务(如果它们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成为可能。例如,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通过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商业结构在中国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如音频/视频电话会议服务)。

然而,这仍未能满足许多业界人士的预期——某些云计算服务内容所涉及的关键性增值电信业务依旧未对外资放开。例如,在云计算领域被作为基础信息技术设施大量使用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这些限制使得许多外国投资者考虑运用其他法律架构进入中国的增值电信服务市场。

外国投资者进入增值电信服务市场的途径之一是与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提供云计算服务所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中国企业合作。2013年6月,微软公司携手中国合作伙伴世纪互联集团在中国启动“微软碧空”,开展计算、储存、数据库、集成、连通业务并提供在因特网上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支持[11]。2013年12月,亚马逊网与北京和宁夏等地方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在中国开发云计算服务。为此,亚马逊网将与包括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几家中国供应商合作,而这些中国公司将提供在中国开展相关云计算服务所需的因特网数据中心和因特网接入服务[12] 。在亚马逊网发布上述合作通告的同一天,IBM也宣布与其中国合作伙伴世纪互联集团达成协议,在中国提供名为“IBM企业级智能云”的私有云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13]

5.  评论

自贸区政策出台时间尚短,政府如何在实践中适用新规仍鲜有实例。但这些规定在寓示着新的政策趋势,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对外资开放增值电信服务领域所作出的努力。在此基础上,更多类别的增值电信服务未来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向外资开放。这一新的政策趋势对中国电信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将为中外行业参与者带来的机会值得进一步研究。

特别感谢Rebecca Brust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1] 于2014年1月6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

[2] 见《意见》第2条。

[3] 同上。

[4] 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颁布,最后修订于2008年9月10日。

[5]见《自贸区外资电信企业办法》第3条。

[6]  见《外资电信企业规定》第5条。

[7] 见《外资电信企业规定》第11条和第17条。

[8] 见《自贸区外资电信企业办法》第6条。

[9] 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该办法由工信部于2009年3月1日颁布并于2009年4月10日生效。

[10] 见<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212/11262595_0.shtml> 和< http://it.southcn.com/9/2013-12/12/content_87041184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