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俞涤清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将电影电视中的人物或动画形象进行商品化已经是全球娱乐界一种通行做法,这不仅是重要的宣传工具,也是权利所有者巨大的收入来源。在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化权(right to merchandize)。但是权利所有者仍旧可以从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着手,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本文简要介绍权利人在中国签订商品化权许可协议时所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点。

许可人

许可人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是有权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人可以是著作权人、商标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从真正的权利所有者处获得许可的分许可人。对于后种情况,我们建议许可人从真正权力所有者获得分许可、维权等全方位的权利。例如,在一部电影中,需要演员签订相应的许可协议将特定形象的肖像权许可给许可方进行商品化。另外,国外版权所有者可以对中国的发行方或代理方授予一个对作品内容的商品化许可。总之,许可人需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权利基础

商品化许可协议需要非常明确地约定许可的权利,如作品著作权、商标或外观设计。权利的内容最好作为协议附件形式加以确定。许可人还需要确保权利能够获得中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特别是商标,许可人需要确保商标在所授权的产品上已经获得注册,如果没有注册,则需要避免出现“注册商标”等字样。

许可的产品

许可人需要具体且完整地描述产品,包括产品的尺寸、材质、颜色和质量要求等内容。一般而言,被许可人往往只能在特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关权利。许可人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在正式销售产品前提供样品供许可人确认,并且对被许可人的任何修改事先予以确认。同时,被许可人经常会要求在其他产品上获得优先授权,或者对许可人的其他权利有优先授权。这样的要求一般是合理的,并且可以促成今后的合作,但是许可人最好约定一个优先授权的范围。

权利的许可

许可人需要特别明确许可的性质,包括是否独占或排他。如果许可是独占的,则只能由被许可人行驶权利。如果是排他的,则只能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行驶权利。上述两种情况下,许可人都不能再许可个第三方。另外,许可人需要约定许可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宣传、营销、进出口等。如果仅仅许可生产,则需要进一步约定产品的流向。

许可费

许可费是许可合同的核心,其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可以分为固定收费、提成、基础费加提成等三种。如果许可方希望免去计算许可费、审计等步骤,固定收费可能是最简便和稳定的许可费模式,双方只需要约定好付款日期。但是固定许可费收取模式可能并不能让许可人获得最大利益。

提成和基础费加提成方式涉及到如何确认提成比例和提成基础。提成比例在2%到20%之间,除了双方协商外,一般还需要考虑行业本身的利润率,例如食品行业的利润率普遍比服装行业要低。许可方也可以考虑类似于所得税收取规则,即采用累进制,根据销售业绩的增长分阶段确定提成比例。

提成基础可自由约定,常见是净销售额,即销售额(或批发价)减去一些费用。这里关键的难点在于确定哪些费用是可以减去的,例如退货、折扣、返点等产品的费用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减去。这些可以减去的费用发生在实际销售完成之后,或者在销售时已经约定好,所以在双方约定的时候要特别清楚的标明净销售额是以何种文件为准(如商业发票)并且可以减去费用发生时间的上限。对于许可方而言,减去的费用越少越好,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个上限。

产品销售地域和渠道

许可协议需要明确产品可以销售的地域范围。一般而言,销售地点限定在被许可人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如果确定了许可的地域范围,则同时要对许可的行为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出口。对于销售渠道,许可人也要特别约定,并且确保符合自身的品牌形象。例如,如果是一家电影公司,授权的产品是玩具,则一般会销往玩具反斗城、百货商店等,避免大量地向低端商店铺货。

许可人也要特别注意,限制被许可人将产品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其关联公司,因为一方面,这会影响到按销售额比例的许可费的收取,另一方面,由于权力一次用尽的原则,许可人将很难控制该关联公司的再次销售。

权利所有权标志

许可人需要在协议中约定,被许可人在制造的商品上需要标上相应的权利所有权标志,例如“版权归**所有”或“**注册商标”。这样做的好处是许可人可以通过商品化的方式获得曝光和提升知名度的机会。

销售报告和许可费支付

在提成方式的商品化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需要主动向许可人报告产品的销量,并计算许可费。被许可人需要向许可人提供季度或半年度报告,并在季度或半年度后的30天内支付许可费。许可协议需要特别明确“完成销售”的具体含义,以免发生歧义。此外,被许可人也要向许可人说明其款项支付的周期,因为企业支付费用往往需要审批,如果约定的支付时间较短,则容易引起纠纷。

税收与外汇

中国采取源泉缴税制度,一般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0%,需要有被许可人在转账时提供完税凭证。如果中国与国外许可人所在国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则许可人可要求被许可人将完税凭证提供给许可人,以便其在国外抵税。如果有合适的所有权和许可安排,一般建议将许可人设置成为香港实体,因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2条的规定,特许权许可费所得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所以,许可人在指定长期的商品化许可协议时适当利用起所有权安排,可以省去一部分的税款。

以往中国被许可人在向境外支付许可费的时候,根据许可类型的不同,需要出示商标许可登记备案证书、著作权许可登记备案证书等不同的政府备案证明。但是2013年9月1日实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被许可人只要有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即可办理外汇手续。

审计

在提成方式的商品化许可协议中,许可人应担有权对被许可人的会计账本进行审计,以确认被许可人上报的销售报告是否真实。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被许可人可能需要对许可人的审计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并要求许可人提前一定时间通知被许可人。

保障和保险

对于许可人而言,其最担心的往往是产品质量问题。因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由许可人掌控,所以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会将许可人也一并列为被诉方,以增加获得赔偿的几率。许可人无论最终是否承担责任,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所以在商品化许可协议中,需要特别明确被许可人对许可人受到产品质量控诉是的保障和赔偿责任。

而对被许可人而言,其最担心的是许可的权利是否有权属瑕疵以及出现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所以,除了要求许可人对许可权利的权属、不侵权作出保证之外,还可以要求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因权属纠纷或侵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作出保障和赔偿责任。

许可期限

许可人往往希望许可期限越短越好,因为这样可以在合同终止后,迅速调整许可费。但被许可人比较喜欢长期限的合同,这对生产和销售十分有利。所以,为了平衡两者的利益,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自动续约等条款。

终止后产品销售

被许可人生产产品后存在库存在所难免。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不能继续销售可能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所以,许可人一般会约定赎回产品,或者给与一定的期限让被许可人消化库存。为了防止被许可人在协议即将到期或者终止时突击大量生产许可产品,许可人需要做出一定的限制。

结论

商品化许可协议是一个双赢的安排,许可人可以从衍生产品中获得不少收入,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许可权利的知名度打开产品市场,双方都可以获得更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声誉。在达成合作意向之前,双方都需要仔细考虑自身的目标和实际情况,签订商品化许可协议,为双方合作关系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