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世界杯开赛了,球迷们今夏不寂寞,烤串儿花毛与啤酒,一样都不能少! 若论体育产业中最闪光的从业人员,非运动员莫属,知名运动员的一举一动总是能引起巨大的关注。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运动员身上所凝聚的商业价值更是日益高涨,如何进行开发和保护亟待解决。作为体育法律人,我们想跟着大家一边看球,一边探讨探讨运动员商品化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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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楼仙英 俞涤清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将电影电视中的人物或动画形象进行商品化已经是全球娱乐界一种通行做法,这不仅是重要的宣传工具,也是权利所有者巨大的收入来源。在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化权(right to merchandize)。但是权利所有者仍旧可以从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着手,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本文简要介绍权利人在中国签订商品化权许可协议时所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点。

许可人

许可人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是有权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人可以是著作权人、商标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从真正的权利所有者处获得许可的分许可人。对于后种情况,我们建议许可人从真正权力所有者获得分许可、维权等全方位的权利。例如,在一部电影中,需要演员签订相应的许可协议将特定形象的肖像权许可给许可方进行商品化。另外,国外版权所有者可以对中国的发行方或代理方授予一个对作品内容的商品化许可。总之,许可人需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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