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于2014年10月31日成功发行4亿股境内优先股,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成为我国推行优先股试点后,首家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于2014年11月2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农业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优先股发行。

自优先股相关制度出台后,农业银行高掌远跖,率先成功完成境内第一单优先股发行,实现了多项历史性的第一。农业银行获准发行的境内优先股总数量为不超过8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首批发行的4亿股境内优先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6.00%。农业银行在发行前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和市场推广工作,形成了巨大的市场效应并吸引了包括保险、基金、信托以及QFII在内的各类机构抢筹农业银行优先股,多家机构单笔认购金额达到数十亿元,市场反响热烈,有效认购倍数为2.16倍。

作为国内首家披露优先股发行预案(方案)的大型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探索出明确的方案,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是国内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首例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标准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填补了国内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空白。此外,农业银行是在《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后,第一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监管审批、询价发行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审核及信息披露文件,如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均为市场首次披露。

本次发行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本次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