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从2007年至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13年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指出,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制度有效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随着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加强,中国各级政府均将环境保护摆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断出台。伴随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以及各项配套法规的正式实施,如果说,此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抑或推行绿色信贷还只是一种自觉行为的话,2015年以后,绿色信贷制度的建设将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环境责任风险的必须。

环保法出台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专项法律、配套规章、司法解释正在加紧修订和制定中。近日,《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草案)》、《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等与环保法配套的规章已审议通过,预计将于2015年1月与环保法同步实施。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是继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又一指导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重要意见。在出台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公布了环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典型案例,近日又公布了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拟于2015年1月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对2017年前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对于环境违法问题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对地方负责人终身追责的四种情形。

基于政府环保责任的加强、企业环保义务的加重、环境监管要求的提高,以及追责范围的扩大,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1月以后,借款企业因环境表现不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导致的限制生产、停业、关闭;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被提起环保民事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被追究污染环境相关刑事责任等风险将急剧增加,由此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信贷风险也将急剧加大。这一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做好应对2015年可能出现的信贷环保风险的准备,另一方面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构建绿色信贷制度体系,以建立长效的信贷环保风险防范体系。

在构建绿色信贷制度体系方面,结合新环保法以及相关规定,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重点排污企业及重点耗能企业贷款管理方面,就以下内容要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信贷战略、制度及流程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 要求借款企业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环保合规审查”或“环境表现评估”

对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重污染行业、对环保部或地方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企业、对列入需强制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对需要进行上市环境表现评估的企业等(银行可制作需进行环保合规审查的行业及企业清单),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其有无制定、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进行环保合规审查,或对其进行环境表现评估。

(二)对借款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核查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该办法,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已加大了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根据环保法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明年重点排污企业也需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情况进行公开。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环保部门及企业公开的信息对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贷前、贷中及贷后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对借款企业是否符合地方环境标准及地方环保法规要求进行核查

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环保标准的地方标准。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核查时,还需特别注意企业是否符合地方环境标准以及地方法规的要求。

(四)对借款企业接受环境行政处罚或诉讼情况进行核查

借款企业有无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被提起环境诉讼,将直接影响其环境信用评价,并由此也直接提示出企业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贷款审查时,这项内容也是必须要审查的内容。

(五)对借款企业负责人及环保责任人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从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角度,以及从防范金融机构环境责任风险的角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有必要定期对借款企业的负责人以及环保责任人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合规管理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培训,使企业自觉履行好社会责任,自觉做好各项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以有效防范企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从而防范信贷风险。

(六)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信息收集以及贷款核查方面的培训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制度,除顶层设计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具体操作实施,而在具体操作实施中离不开信贷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因此,为有效实施绿色信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对信贷人员的环保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信息收集、贷款环保审查等。

去年12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将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整顿,检查将贯穿信贷的全过程,并对贷款投向、审批不合规等行为进行重点督查。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已切实成为经营中的必须。而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加快构建“绿色信贷”制度、履行好环境责任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