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赖金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其中许多新规定将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规定及对企业的影响

1. 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1],下列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1)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2)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3)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4)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被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2]。另外,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3]
Continue Reading 大气污染防治法下,企业该何去何从?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吴青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这次的常委会审议九项法律案,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或“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这次的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这是既环保法之后,第一部修订的环保单项法律,也是环保法之后非常重要的一部环保法律修订。环保法所确立的理念、原则能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具体体现,也构成了对环保法作为环保基础性法律的检验。

鉴于此,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稿即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Continue Reading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修订的八点建议

作者:韦理察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wigley_richar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诉讼”类型的诉讼之框架,早在1991年首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之时便已经存在。最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共同诉讼的要求,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1]此外,关于原告是否适格以及提起此类诉讼的条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代表人诉讼尽管与我们通常所指的“集体诉讼”仍然有一些不同,但是《民事诉讼法》为共同诉讼提供了一个框架,与“集体诉讼”存在共同之处。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式“集体诉讼”类型的公益诉讼之趋势

作者:金立宇 陶永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jin_denning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相关的议题不可避免被提上国家政治议程,从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便可见一斑。为实现这一目标,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执行必不可少。因此,重点关注“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要求加快建立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环保法执行不是棉花棒”,显现了本届政府对环保执法的决心。我们相信,环境保护与依法治国之结合,将会使环境司法逐渐成为整个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果不其然,2015年伊始,环境司法便大事连连: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前所未有的处罚力度广受社会关注。此外,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公布,泰州1.6亿余元“天价赔偿”公益诉讼位列其中。可见,环境司法已经随着国家环保法律体系的深化,进入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及私益诉讼共同发力的新常态。对企业而言,曾经习惯的“野蛮生长”——粗放型发展模式将无法持续,而如何在新常态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则成为了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新课题。因此,我们撰写系列文章,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评论。
Continue Reading 聚焦环境司法新常态——新环保法下的行政执法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WU, Qin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立法目的得到了有效实现。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突出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并且,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法治在不断进步、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在近几年的环评实践中,建设项目环评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逐渐凸显出了无法满足目前生态环境发展的状况、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需求的状况等弊端。并且,由于作为环保法律体系基础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做修改,且已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环评法中有些内容直接与环保法发生了冲突,故,环评法面临着需尽快予以修改的问题,为此,特提出本议案。
Continue Reading 环评法修改刻不容缓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近期,湖南某市环保部门对两污染企业予以停产整治,要求完成废气污染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无独有偶,山东某市环保部门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行业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亦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让不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忧心忡忡。《办法》对超标超量排污单位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超标超量排污,轻则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重则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办法》的出台,在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上,也给排污单位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对于和环保法同步实施的《办法》,排污单位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Continue Reading 企业排污超标,面临哪些新风险?

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环保部制定的、与环保法相配套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已同步实施。

与此同时,为保障环保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等,对环境监管执法、环评审批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前述法律、规章及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信息公开及监管都将面临新的变化。
Continue Readi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面临的新变化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Continue Reading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149号文”的颁布令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工作全面市场化,由此为证券服务领域的各方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机遇。

“149号文”前,保荐机构和投资人等依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或类似的文件来判断上市公司的环保表现,“149号文”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公司的上市律师是否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律师事务所能否开展环保核查业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律所能否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业务?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一、“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环保法的修订,适逢中国雾霾严重、环境问题凸显的时候,故广受社会关注。与修改前相比,修订后的环保法增设了许多新的环保制度,很多方面也有重大修改,如规定政府是环保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实行“按日计罚”的处罚等,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保法作为环保法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以及相关重大制度、重大内容的修改,代表了当下中国社会各界以及政府对待环保问题的态度、立场和决心。
Continue Reading 环保法下的企业环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