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新闻回放:
2015年2月14日,大连海关发布消息称,该关日前成功查获一起特大走私牛肉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经查,该团伙主要经营肉类、水果、海产品等国际贸易以及经营冷库等产业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调查发现,该团伙将产自于美国的牛肉伪报品名或伪报原产国进行走私,并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骗取通关。(来源:2015年2月14日 中国新闻网)
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将肉类制品走私尤其是疫区肉类制品走私,作为“绿风”行动“四大战役”之一,予以严厉打击。
2014年12月,海关总署再次部署,要求全国海关开展严厉打击牛肉走私专项行动,进一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肉类制品走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维护经济贸易秩序。同时,海关将继续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有关地方监管部门,针对牛肉等肉类制品产品的边境偷运走私、非法仓储和销售等,开展集中清查,落实综合治理。
截至目前,除了自理报关进口的内资企业以及肉制品加工厂商以外,同行业内部分世界知名贸易商及其在华设立的贸易公司、工厂等也被要求配合海关调查。
一、疫区肉类制品走私入境的法律问题
1.疫区肉类制品走私入境的危害
疫区肉类制品是指来自疫区、经由疫区或者原产地不明的进境的肉类制品及活体动物。走私疫区冻肉祸及国计民生:
一是走私疫区肉类制品首先侵害了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扰乱进出口市场经济秩序与国内市场秩序,对国内合法经营的肉类制品企业造成的冲击与伤害极大。
二是对国家农业宏观调控造成巨大的冲击与破坏,疫区肉类制品价格远低于国内自产肉类制品价格,大量疫区肉类制品对国内肉类制品生产养殖企业与中小养殖企业以致散户造成破坏性影响,“外国牛吃中国牛”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
三是疫区肉类制品具有高危险性和高致病性,严重威胁我国食品安全与人民生活健康,给国家卫生防疫工作带来极大挑战,极易引发国内动物疫情传播,甚至人畜共患疾病传播,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极大。
2.疫区肉类制品禁止进入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入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由此可见,疫区肉类制品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
3.哪些地区属于疫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年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目前针对牛肉制品明确规定的主要疫区为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日本等国,其他肉类制品涉及的具体疫区详见《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4.疫区肉类制品是如何入境的?
据了解,目前疫区肉类制品走私入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关走私。例如:有走私分子将来自美国的牛肉伪报成猪肉副产品走私入境,还有的是伪报原产地,将来自疫区的牛肉伪报成非疫区的牛肉申报入境;二是绕关走私。例如:以美国、印度等疫区为源头,以香港、越南及大湄公河流域为“跳板”,转口走私肉类制品入境。近年来,在越南“暂进再出”贸易政策背景下,大量来自美国、印度等疫区肉类制品转口进入越南,囤积在越方的中越边境地区非设关地,伺机分散走私进入我国。
5.走私疫区肉进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09年以前,走私疫区肉类制品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打击。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发布《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走私国家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后,中国海关将走私疫区肉类制品犯罪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性处理。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由此可见,对于走私疫区牛肉进境的行为,其数量和价值达到起刑点以后海关将按照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性处理。对于未达到起刑点的走私行为,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肉类制品企业的风险防范
1.加强管理、依法经营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合法是企业的命脉。近年来,由于各类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因对中国海关事务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导致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部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因构成走私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也屡屡发生,因此各类进出口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做好进出口方面的风险防控工作。
2.及时关注政策动态
各进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及更新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在开展有关交易时,要重点确认肉类制品的来源地,防止因从疫区进口肉类制品而受到处罚。
3.知法守法很重要
近期,除了进出口企业以外,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在华设立的常住代表机构为了扩大对华销售业绩,不顾国家禁止进口来自疫区肉类制品的明文规定,仍然为国内进口企业提供非法协助。因为该行为涉嫌构成走私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该等外国企业及其负责人员除了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以外,其对华开展的贸易业务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建议外国企业积极了解中国海关法律法规,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以严格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总署开展严厉打击牛肉走私专项行动,只是海关总署打击农产品走私行动的组成部分。对于其它进出口农产品的企业,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我们建议应仔细审查各企业自己的经营活动,避免出现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团队介绍:金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处理海关领域案件以及贸易合规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不但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具有全程处理相关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同时,在遇到涉及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时,该团队还可以通过与包括诉讼律师在内的其他业务部门的专业律师紧密协作,为客户提供全面、系统、专业、务实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针对海关法规政策、实践操作和监管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协助企业进行海关风险控制及合规性自查;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核查以及在企业可能面临处罚时提供法律服务; 优化进出口模式及供应链管理;提供海关方面专业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