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往往包含谋划走私、寻找卖家和买家、筹集资金、跨境运输、境内销售、利润分配等环节,这导致走私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客观上为走私犯罪提供帮助作用的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通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讨论司法实践中走私帮助犯主观认定问题,尤其是实践中如何通过一定证据推定帮助者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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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电商的发展可谓欣欣向荣,方兴未艾。众所周知,跨境电商售进口商品多为日常消费品,当快消商品和网红爆款遇上“双11”,今年跨境电商会在这个“全民狂欢”的日子里如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仍颇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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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u Xinyu Feng Xiaopeng King & Wood Mallesons’ Customs& Trade Compliance team

According to the China Cross-Border E-Commerce Development Almanac (2017), in 2016, the total volume of cross-border export and import online retail reached RMB 54.343 billion. This figure represents an increase of 42.44% on a year-on-year basis. The total import tax in 2017 reached RMB 2.62 billion, increased by 545.11% when compared to 2016.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grown increasingly popular in recent years as a distinct model from traditional modes of business operation. As a result of this, administrative oversight on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cluding finance, commerce, customs, customs inspection, foreign exchange, tax, etc.) is also undergoing a process of change. In this process, there has emerged much controversy over the legal nature of and liability related to cross-border e-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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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刘新宇王峰说到走私犯罪,很多人可能想到的夜幕中的走私飞艇,边境上的闯关卡车……总感觉走私离我们非常遥远。还有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进口货物不是违禁品,并且履行了报关手续、缴纳了关税,就不会涉嫌走私。但实际上,即便避免了明目张胆的“绕关走私”或“违禁品走私”,企业在进口业务中仍然随时有可能与走私打擦边球。

比如,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的网店,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批量进口的化妆品分拆包装,申报为个人物品邮递进境,是否构成走私?又比如,企业从国外购买一件大宗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低报设备的交易价格从而实现其避税目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再比如,经营进口牛奶口味饮品的企业,在报关时将其原来的货品名称“饮料”报成税率较低的“乳品”,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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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赵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受广州某公司委托,协助该公司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从外国公司报关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以制作虚假发票的方法故意低报货物价格,将价值人民币108万余元的汽车配件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91959.96元。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9.2万元;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959.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一直是缉、检、法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和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角色的不同,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带来了混淆和困惑,因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期待能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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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一、典型案例:

美国人杰克在从事对华出口贸易中结识了国内B公司的总经理贾某林。2014年1月至同年10月间,杰克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按照贾某林的要求在境外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商业资料后提供给B公司。B公司使用该等伪造单证,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法从美国走私进口奶粉35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58万元。2014年11月,贾某林以及杰克先后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到案。2015年1月,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杰克与B公司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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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新闻回放:

2015年2月14日,大连海关发布消息称,该关日前成功查获一起特大走私牛肉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经查,该团伙主要经营肉类、水果、海产品等国际贸易以及经营冷库等产业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调查发现,该团伙将产自于美国的牛肉伪报品名或伪报原产国进行走私,并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骗取通关。(来源:2015年2月14日 中国新闻网)

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将肉类制品走私尤其是疫区肉类制品走私,作为“绿风”行动“四大战役”之一,予以严厉打击。

2014年12月,海关总署再次部署,要求全国海关开展严厉打击牛肉走私专项行动,进一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肉类制品走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维护经济贸易秩序。同时,海关将继续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有关地方监管部门,针对牛肉等肉类制品产品的边境偷运走私、非法仓储和销售等,开展集中清查,落实综合治理。

截至目前,除了自理报关进口的内资企业以及肉制品加工厂商以外,同行业内部分世界知名贸易商及其在华设立的贸易公司、工厂等也被要求配合海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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