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 裴修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部
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会议纪要(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明和解释。2015年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对于在实践中执行《会议纪要(二)》相关规定时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和解释。
其中,值得北京市用人单位关注的问题如下:
如何确定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问题,首先,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因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其次,仲裁时效不能被主动适用,该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
以劳动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例:
陈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某以连续工作12年为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若不考虑时效问题,陈某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自2008年11月16日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且陈某不能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陈某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0年3月23日,那么,陈某主张的2010年3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就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例中,若陈某有证据证明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一直在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则给付的二倍工资的期间应自该日起至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诉讼地位
《会议纪要(二)》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任一亲属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但要求赔偿或享受待遇的,一般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中,这些亲属范围应注意与《继承法》中的相关概念相区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时的赔偿选择
《会议纪要(二)》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经裁判确认为劳务关系后,可自由选择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或雇员受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北京市高院发布的《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些具体指导,尤其对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值得用人单位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