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企业,尤其是电力企业通常运营多个基地或电厂。各基地或电厂独立建设设施或采购设备成本较高,尤其是某些价格极其高昂的大型设施或设备。为提高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电力企业亟需以协议的方式建立一种共享机制。协议建立共享机制的做法在国际上较为常见,但在我国尚未通行。本文通过介绍本所承办的为某电力企业起草战略备件共享协议的项目,旨在探讨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建立此种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共享机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以及共享机制相关的协议体系和制度安排。
设施或设备共享问题对于能源行业,尤其是电力企业的将来至关重要,无论是为寻求发电成本的降低或是为应对故障停机的发生。设施或设备的共享,可能发生于电力企业集团的内部成员企业之间,也可能发生于跨集团的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间为实现设施或设备的共享,需要以协议的方式建立共享机制,明确协议项下各共享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共享机制的有效运作。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项下建立此种设施或设备的共享机制,如何设计此种设施或设备共享协议的体系、制度和具体条款等问题,是我们从客户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所需要充分考虑的。
战略备件共享联盟协议起草项目
1. 项目立项和客户需求
本项目的客户为某电力集团的下属成员企业A(“A公司”),其主营业务是为集团内的电力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及咨询。本项目的背景情况为:A公司所在集团内的多个电力企业(“业主公司”)均需储备价格高昂但使用率极低的战略备件,以防范战略备件损坏造成电站停机。为提高战略备件的使用效率及降低业主公司的运营成本,A公司希望组织各业主公司共同签订协议,建立战略备件的共享机制。据此,客户希望委托我们负责起草关于该战略备件共享机制的协议。
基于上述背景情况,我们与客户进行了沟通与讨论,希望初步了解客户对于本项目共享协议有哪些基本的要求。客户初步确定的要求总结起来有这么几点:首先,业主公司将共同出资购买战略备件,战略备件应是业主公司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其次,战略备件平时处于储备状态,当某一业主公司发生战略备件损坏的情况下有权使用战略备件,其他业主公司将战略备件份额出售给该业主公司;第三,A公司不参与战略备件的购买和储备,主要协调业主公司履行义务,并负责处理共享协议相关的具体事务。
基于上述了解,考虑到本项目共享协议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对本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经过综合考虑本共享协议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项目在法律上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下一步便正式进入协议的起草阶段。
2. 战略备件共享联盟协议的起草
(1)共享联盟机制的设计
根据与客户的沟通,我们了解到,客户希望本共享协议项下的共享机制不涉及经登记的实体,仅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建立。考虑到本协议拟适用时间较长,涉及的主体方较多,需要一个特定的机制来实现对本协议项下常规或非常规事项的决议,我们在本协议项下设计了共享联盟的机制。我们将“共享联盟”界定为“各业主公司之间、各业主公司与协调方之间旨在实现战略备件共享这一特定的战略目标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联合与合作关系”。上述共享联盟机制表面上看起来比较抽象,但其作用是为本协议搭建一个框架和骨骼,为规定具体的制度奠定基础。
共享联盟机制下,我们进一步设计了能够发挥实际操作作用的共享联盟管理委员会制度。共享联盟委员会是共享联盟机制中的决策机关,类似于中国公司法项下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职能,负责共享联盟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共享联盟委员会制度的内容安排,包括委员会的职权和组成成员、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此外根据本共享协议项下涉及的需要委员会决议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将委员会决议区分为“一般提案决议”和“特殊提案决议”,规定不同的提出、修订和决议规则。
能源企业等涉及类似设施、设备或备件共享的企业往往具有国资的背景,国资企业在事项决策上素来有严谨的风格。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设计上述共享决策机制,使得参与共享的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决策结果,在本协议事项上行使表决权,既具有严谨性也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考虑到客户在本共享联盟中扮演的特殊角色,我们进一步设计了协调方制度。本共享协议中相应的约定,将作为协调方履行职权的法律依据。据此,我们规定了本共享协议项下,各业主公司对于协调方的授权、协调方基于相关授权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责任以及协调方履行相关职权所有权收取的管理费用。
本制度中明确规定权责的安排是客户最为看重的。共享协议涉及多个企业,如上文提到的,国资企业对于权责的划分极为重视。本协议的起草正是顺应这样的需要,各制度中均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界限,这也是协议各方均希望实现的安排。
(2)战略备件所有权制度的安排
如前所述,客户希望业主公司共同所有战略备件,同时业主公司应该是按照相同比例的份额出资购买战略备件,并按照相同份额享有所有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在共享协议中规定了关于战略备件的按份共有关系。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考虑到共享机制下战略备件的共同所有和按需使用是本共享协议的目的和根基,我们理解,应当对本协议项下战略备件的处分、分割进行严格的限制。据此,我们设计了相应的条款规定战略备件处分、分割的限制,以及业主公司对相关处分、分割权利的不可撤销的放弃。
涉及对设施、设备或备件的共享,所有权制度是基础核心的制度,但同时所有权的安排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基本可以按照客户需求涉及相关协议条款。
(3)框架协议与子合同并存的安排
本项目项下,除了共享联盟协议的起草外,我们也为客户起草相关的一系列子合同。原因在于,共享联盟协议仅仅作为框架协议,对共享联盟相关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共享联盟具体制度项下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独立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独立的子合同做出具体详细的约定。
这样说也许较为抽象,具体说来,本项目共享协议下的子合同主要分为两类:
- 涉及共享联盟对外关系的子合同,包括共享战略备件的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仓储保养合同;
- 涉及共享联盟对内关系的子合同,包括战略备件使用、修复战略备件回购、新业主公司加入和原业主公司退出等制度相关的战略备件份额的转让合同。
子合同的起草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子合同作为独立合同,应当包括独立法律关系项下全面的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子合同作为框架协议的附属合同,无论是制度安排或是条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并保证与共享协议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从这点考虑,如相关子合同不由我们起草合同文本,例如运输、保险等合同,可能是格式合同文本,我们需要对相关文本进行审阅,必要时要增加相关条款。
(4)业主公司加入与退出的制度设计
根据与客户的沟通,客户希望本共享协议项下拟建立的共享联盟关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本共享协议签订生效后,仍然允许本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或是集团外其他电力企业加入。据此,我们在本共享协议项下设计了新业主公司加入的制度。
新业主公司加入制度的核心问题,首先是尊重原业主公司对于该新加入事宜的决定权,相关条款的设计与前文提到的委员会的职权和决议相关联;其次是实现新加入业主公司加入对战略备件的按份共有关系,相关条款的设计需要考虑到原业主公司向新加入业主公司转让战略备件的份额,以及该等转让应当如何作价。
同时,客户希望本协议项下可以包括相关退出机制,允许业主公司退出本协议,但需要规定严格的限制。我们对原业主公司退出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设计:首先是退出条件的设置,平衡考虑该等退出的必要性和限制性;其次是原业主公司退出对战略备件的按份共有关系,需要考虑相关份额转让关系的特殊性。
本项目共享协议的起草,反映了客户的特殊需要,涉及的主体是电力企业,共享的客体是战略备件。如本文开头所述,共享机制和共享协议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不久的将来会在能源行业的企业中普遍适用,共享的客体会是广义上的设施或设备甚至管道或道路等。具体说来,目前在能源行业中予以使用的设施或设备,如符合价值高且利用不饱和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共享。据此,下文将探讨广义上设施或设备共享,可能涉及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以求为客户考虑将自有设施或设备进行共享提供设想和思路。
设施或设备共享机制的核心制度
1.共享关系
(1)所有权关系
设施或设备共享机制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一是共享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关系。根据客户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共享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关系可以是单独所有关系或共同所有关系。如共享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关系为单独所有的,该等设施或设备的共享往往需要通过所有权人对非所有权人的授权使用来实现,相关授权使用关系将在下文中予以讨论。共享设施或设备的共同所有关系,作为设施或设备共享机制的基础,是共享协议项下需要建立的核心制度之一。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所有权关系是通过《物权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享设施或设备的共有关系一般应为按份共有关系。共享协议项下,共享设施或设备按份共有关系的建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共享方通过共同建设设施或购买设备,共同取得共享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实现按份共有;另一种是通过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人向非所有权人转让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份额,实现共同按份共有。分别针对上述两种模式,共享协议项下的制度安排和条款设计有很大不同,需要根据客户需要和项目情况予以选择和适用。
《物权法》对按份共有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共享协议项下,关于共享设施或设备按份共有关系的条款设计,首先需要充分考虑《物权法》的该等原则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中,对共有物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行使是以所有权份额为基础的。共享协议项下,原则上也以共享方享有的所有权份额作为安排共享设施或设备共有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根据客户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通常也存在不以所有权份额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情形,将相应地设计和调整共享协议的相关条款。
(2)使用权关系
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权关系是设施或设备共享机制又一重要法律关系。前文介绍的战略备件共享协议中,战略备件的共享机制是通过共享方对战略备件的共有关系来运作的,各共享方均为共有权人而享有使用权。因此,该战略备件共享协议中,无需特别安排使用权法律关系来建立共享机制。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权关系主要适用于共享机制中存在不享有所有权的共享方的情形。此外,也存在共享方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则在此情形下,共享机制的核心即为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权关系。
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权关系的基础是共享设施或设备的所有权人对共享方的授权,授予共享方在一定期间内按照一定的共享比例使用共享设施或设备的权利。共享协议项下,共享设施或设备使用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和条款设计是围绕上述授权展开的,涉及授权的范围、期间、调整和终止,以及授权相关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3)共享关系
上述讨论的所有权关系和使用权关系均是共享关系的基础,设施或设备共享关系建立在共享方基于所有权份额或使用授权而使用设施或设备的基础之上。
设施或设备共享关系制度内容,根据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不同,共享方实际情况和需要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特殊性和差异性。在此仅列举讨论少量可能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a.共享比例、使用优先性。设施或设备共享关系制度首先需要约定的是共享原则,包括共享方各自的共享比例、共享方使用共享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优先顺序以及具体的共享使用计划安排。作为灵活性的约定,共享协议中可以授予管理者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形下,协调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使用。
b.使用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共享方使用共享设施或设备有义务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尤其是考虑到特定行业的特殊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c.共享成本、费用和风险的承担。共享协议中需要对共享相关的成本、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该等成本、费用和风险原则上按照共享比例由共享方分摊。在具体条款设计方面,可以将该等成本、费用和风险进行细分,并相应的规定承担规则,例如共享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或是单独成本和分摊成本等。
3. 共享设施或设备
(1)共享设施的建造或共享设备的购买
共享设施建造制度不是共享协议的必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于各方签订共享协议之时,共享设施可能尚未建造,所以各方需要在共享协议中约定共享设施建造的相关内容。
共享协议项下,共享设施建造制度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a.建造共享设施的权利。共享设施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特定的标准或规范建造共享设施;
b.建造前的设计和调研。所有权人有义务对建造项目做可行性调研,共享方共同确定共享设施的设计方案;
c.建造中的报告和通知。所有权人有义务于共享设施建造过程中向共享方报告建造情况以及就建造标准或规范的任何变更取得共享方的同意。
共享设施建造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设计需要考虑到共享机制运作的内容,包括共享方共享比例的适用,以及建造阶段共享方的加入和退出问题。
共享设备购买制度涉及的内容相较于共享设施建造制度简单,主要需要约定购买共享设备的共享方、共享设备的清单以及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并履行共享设备采购合同等内容。
此外,共享设施的建造或共享设备的购买涉及法律法规要求招投标的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方或供应商。
(2)共享设施或设备制度
共享设施或设备制度作为共享协议的核心制度需要约定明确。基于前文共享设施的建造或共享设备的购买,在共享机制项下,共享设施或设备的范围应是具体确定的。共享协议相关条款设计的目的即是在共享机制运作过程中,保证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共享设施或设备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a.共享设施或设备的范围。共享协议通常以附件形式列明共享设施或设备的范围。根据设施或设备的属性不同,可以采取清单或文字描述的方式。目的是要明确清楚的界定协议项下各方共享的设施或设备,尤其是在对整体设施划分共享设施与非共享设施的情形下。
b.共享设施或设备相关的费用计算和支付计划。不同共享设施或设备相关的费用不同、费用产生方式不同、费用支付也相应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c.共享设施或设备变化以及共享方变化的调整。根据共享机制本身的复杂程度,共享设施或设备可能发生增减变化,共享协议中需要对该变化情况相关的调整作出约定。此外,考虑到某些共享设施或设备的共享力有限,共享方的变化也可能涉及共享设施或设备的调整。
d.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修复。修复的情形通常分为单一共享方提议的修复和共享方共同决议的修复。两种情形下,针对共享设施或设备修复的提出、批准、实施和费用承担等事项,需要设计不同的条款规范。
4. 委托管理
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是共享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在于需要予以共享的设施或设备通常规模巨大且价值高昂,该等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需要在共享协议中详细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共享方一般不会共同实施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共享方与管理者签订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合同。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在广义上会涉及对共享设施或设备的运营、保养和维修,以及相关费用的预算、决算和收取等事项。
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1)委托管理模式。共享设施或设备的委托管理模式,可能根据前文讨论的所有权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就单独所有的共享设施或设备,可以由其所有权人各自委托管理。就共同所有的共享设施或设备,则由共同所有人共同委托管理。
(2)管理者的选取。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者可以是有管理能力的任一共享方或是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共享协议中,共享方可以直接指定管理者以及替补管理者,也可以约定共同认可的管理者选取原则和标准以及相关选取程序。
(3)管理准则和管理责任。管理准则和管理责任的内容可以约定在共享协议中或在独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在任一共享方作为管理者的情况下,共享协议中通常会直接约定共享设施或设备的管理准则以及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管理准则条款的核心是管理者的审慎管理义务和非歧视平等对待共享方的义务。管理责任条款明确管理者承担责任的界限。
(4)管理相关费用。共享设施或设备的关系涉及的费用主要分为管理者收取的管理费以及共享设施或设备运营、维护相关的费用。管理费条款的约定相对并不复杂,根据实际情况,由委托管理方单独承担或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共享设施或设备运营、维护相关的费用通常按照共享关系由共享方分担,可以是固定比例分摊,也可以根据共享方对共享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情况承担。考虑到共享设施或设备运营、维护相关费用的发生是不时变动的,共享协议中相应设计条款约定由管理者负责对该等费用作出预算和决算,并约定相关费用收取程序。
5. 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制度作为共享协议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确定共享方对外关系的原则,保证共享机制的持续有效运作。一致行动是指当共享机制运作涉及与第三方主体的关系时,为共享关系之整体利益,共享方应以统一的态度、行动和方案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
一致行动制度项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1)一致行动的原则。共享协议需约定,共享方原则上有义务采取一致行动,无论是为宣称和捍卫共享关系相关的权益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或是为抵制和对抗任何第三方进行的与共享关系相关的追索和诉求。考虑到共享方的态度和利益可能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不一致性,共享方采取一致行动通常需要根据共享各方形成的多数意见,相关条款需要设计该等多数意见形成的机制。一致行动的具体实施,可以由共享方共同实施,或由共享方共同授权任一共享方予以实施。
(2)一致行动的例外。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一致行动制度中可以约定一致行动的例外。首先,需要约定一致行动的例外条件或情形。该等条件或情形通常需要严格限制,一致行动的例外不不应影响一致行动的整体实施。其次,需要约定一致行动例外的效力或后果。原则上,不参与一致行动的共享方不应分享一致行动的成果,不论该等成果的形式是相关利益的获得或是损失的避免。此外,共享协议中可以设定,未经约定或决议同意而不参与一致行动的共享方可以自主退出共享机制或应当强制退出。
结语
设施或设备共享机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共享协议的起草,需要综合考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相关规定和客户的实际情况需要,有赖于我们的专业素养以及与客户的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