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ul Schroder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备受期待的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贸协定”)于2014年11月17日宣布签署。中澳自贸协定将确保澳大利亚在其最大贸易合作伙伴市场上的具有竞争力的地位,并奠定了两国间更深入有力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
中澳自贸协定传递了一个明确而有力的信息,即中澳就其相互间承诺发展经济性、政治性和社会方面的更深入关系,已向前迈出重大一步。
这是中国与发达经济体达成的首个全面自由贸易协定。
中澳自贸协定的达成,前所未有地为澳大利亚企业开放了世界增长最快的市场,开启了数十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机会。同样地,中国企业也将因中澳自贸协定获益良多。
虽然中澳自贸协定可能未覆盖部分行业和产品,但重要的是着眼于大局,并牢记中澳自贸协定并非终点,而是为构筑后续关系而搭建的一个基础。
后续安排
中澳政府达成该重大里程碑协定应值得庆贺。然而,任重道远,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仅是第一步。中澳自贸协定仍需两国落实和批准。同时亦需向中澳各界宣传其益处。
后续安排无法由中澳政府独自承担。中澳企业界必须积极支持中澳自贸协定的推进。它们之间需要相互间主动联系,探寻建立包含由研发至营销及销售的全套价值链的一体化合作伙伴模型的时机,逐渐脱离迄今作为中澳间商业关系标志的纯交易模式。
澳大利亚将不会长久享受其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获得的相对优势。中国有可能给予其他国家相似的贸易让步。虽然澳大利亚似乎是获得了“最惠国”保护而能够参与享受更多让步,但我们了解,中国正与美国、欧洲详细商讨类似的贸易协定。
中澳自贸协定越早被批准,益处将越早显现。该协定一旦被批准,将会有以下关键变化:
- 取消及减少关税壁垒—澳大利亚的乳制品、牛肉、绵羊肉、活体动物出口、葡萄酒、海产食品和园艺行业,以及特定的资源性/能源产品和工业产品,很可能成为大赢家;
- 放宽澳大利亚对中国投资的监管障碍;及促进澳大利亚对中国投资。
虽然离协定益处的充分显现仍有一段时间,但不应低估因中澳自贸协定达成而开启的重大机遇。
1. 减少澳大利亚的监管障碍
(1)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澳大利亚为中国私人投资者设定了与美国、日本和韩国同样的门槛。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投资项目的金额不超过澳币10.78亿元,将无需在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监管下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定取得许可。
澳币10.78亿元的安全港投资门槛值将仅适用于直接来自中国的对澳投资。
中国国有企业(SOEs)和主权财富基金(SWFs)作出的投资,无论其规模大小均须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定取得许可。
与目前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的方式一致,中澳自贸协定将不会对FIRB定义的澳大利亚经济中的“敏感”行业造成影响。“敏感”行业包括国防相关材料和活动、通讯、交通、媒体、大部分土地以及铀和钚萃取物。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敏感”领域作出的任何投资,无论投资额大小,即使其低于澳币10.78亿元的安全港门槛,均须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定取得FIRB的许可。
(2)外国政府投资
中国曾希望其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定被视同为私人企业。
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并未同意根据其外国投资规定将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视同为私人企业,且并未同意为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少于10%的被动投资提供豁免。
这造成的结果为,中国国有企业或主权财富基金对澳大利亚的任何投资,均须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定取得许可。
澳大利亚政府曾表示将在3年后对该立场进行复审。
(3)农业用地及农业综合企业
澳大利亚政府沿用了过去采用的方式,其中包括实质性降低外国投资制度下的农业投资门槛。
与日本和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做法一致,中澳自贸协定包含了对农业用地采用澳币0.15亿元、对农业综合企业权益采用澳币0.53亿元的新设投资门槛。这些新设投资门槛将作为中国投资者对澳农业用地进行投资的安全港,因此,低于门槛值的投资无需获得FIRB的许可。
(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中澳自贸协定将包含一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ISDS机制旨在免除投资者受东道国修改其投资规定的影响,应能增强投资者信心。
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ISDS机制将包含例外条款。
该项平衡性方法与其他现代投资保护条约的做法一致,标志着澳大利亚政府改变了过去不采用ISDS机制的做法,因而对中国对澳投资尤其具有鼓励作用。
(5)劳动
中澳自贸协定将采取措施改变其现有的移民和就业结构,以减少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劳动力流动的某些壁垒。这些改变有望改善众多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投资者和商务访客的准入过程。
特别是,在澳大利亚注册的某些中国公司,实施超过澳币1.5亿元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某些情形下也能够争取增加劳动方面的灵活性(被称为投资促进安排)。这些安排将在澳大利亚现有移民体系中实施,并需达到澳大利亚劳动法律和标准的要求。
(6)最惠国待遇
在投资领域,虽然细节仍未公布,但中国财政部和商务部(MOFCOM)已宣布中国和澳大利亚同意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
2. 促进澳大利亚对中国投资
11月初,中国发改委发布了拟在中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放宽了全体投资者的投资条件。除此之外,中澳自贸协定为澳大利亚服务行业进驻中国市场提供了巨大优势,对澳大利亚金融和专业服务提供者以及教育、医疗和老年人护理提供者而言尤其如此。
(1)医疗和老年人护理服务供应商
根据中澳自贸协定,澳大利亚独资医院和老年人护理机构可在中国开展业务。
我们期待澳大利亚服务供应商把握住这些机遇。
包括Ramsay Health Care在内的先行者已享受了这些改变带来的利益,Ramsay Health Care早前已宣布和中国医疗经营者金鑫公司(Jinxin)各持股50%设立合资企业。据报道,Ramsay希望可以在明年初敲定这一合作。
毫无疑问,澳大利亚公司希望在其进驻不熟悉的市场时,可以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当地企业进行合作,特别是如今对合资企业的监管将具备灵活性之时。
有趣的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在起草适用于全部外国投资者的外国对中国工业直接投资规定的修订稿时,加紧了对成立外国投资医疗机构的控制。上述给予澳大利亚医疗及老年人护理服务供应商的利益,似乎仅给予澳大利亚一国。
(2)金融服务
在金融服务业方面所达成的积极成果超过许多评论者的预期。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业可能是中澳自贸协定的一个大赢家,特别是基金管理行业更是获得了进驻中国日渐发展的国内市场的机会。理顺后的金融许可申请要求以及审批流程,使得澳大利亚银行及金融机构能在中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是在更深入开放中国服务市场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步亦广泛地伴随着一系列促进中国资本市场自由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努力。然而,我们并不认为这会导致澳洲的银行与金融机构将与中国本土企业正面交锋。我们希望,澳洲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赶在其它国家获得相同让步之前,利用进驻中国新兴服务市场的机会获益。
同时令人鼓舞的是中国对于决策透明化、制度化以及改进许可审批流程所作出的承诺。建立金融服务委员会将促进中澳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和达成共识。
与此同时中国也宣布了将在悉尼成立正式的人民币清算银行,以巩固澳洲与快速经济发展中的中国及亚洲之间更大型贸易和投资往来。
(3)上海自贸区(SFTZ)–金融服务、通讯、海上运输和法律服务
上海自贸区是金融服务进一步自由化的重要试验区。其中,外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随着澳大利亚四大银行中已有两家进驻上海自贸区,澳大利亚已准备好利用先行者优势,以把握更为开放的中国市场带来的机遇。然而,上海自贸区内的改革,在中国主管机构公布更多细节前,仍进展缓慢。
上海自贸区中还有其他机遇。例如,上海自贸区将新开放增值电信服务投资,并且放宽了外国股权比例限制。而且,海上运输服务提供者将能够成立独资船舶管理企业。
最贴心的消息是,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将能够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就这一成果让我们感到喜悦。
(4)私募股权
中澳自贸协定内容中不那么为人所预料到的一个方面是,中澳计划的在出口澳大利亚领先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方面的合作。
相较于澳大利亚公开市场的S&P/ASX 300指数表现,过去十年间澳大利亚私募股权基金表现非常出色,证明其为一项可获得长期收益的资产类别。这些澳大利亚私募股权基金将会直接从中国的未来投资机会中获益,并且,其组合型投资将为中国和澳大利亚提供长期的投资回报。
(5)教育
中国已经是澳大利亚教育产业的最大出口市场(2013年的规模约美元40亿元)。中澳自贸协定极大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澳大利亚教育机构将在中国获得更多机会打造其品牌与网络。特别是,在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一年内,所有名列于英联邦海外学生教育机构和课程登记组织(Commonwealth Register of Institutions and Courses for Overseas Students)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将被列入中国教育部网站。这将使网上所列的澳大利亚教育机构数量从105家上升至182家,且之后可能还会增加。该网站为中国学生和雇主辨别海外教育机构质量与真伪提供了保障。
此外,在加强双方高等教育学历相互认证,以及在院校、高等教育和研究层面上增强学生、研究人员与学者的流动性方面,有望以谅解备忘录方式达成共识。
3. 对税收方面应给予重视
为了在中澳自贸协定实施后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澳大利亚和中国同意对双边税务安排予以审查。该审查将适当地覆盖双方彼此的经济目标以及国际税务标准,并将包括现存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安排。
现存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TA),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且未能反映澳大利亚和中国近年来各自与其他国家谈判所达成的(更优惠)协定条款。
虽然无法保证日后谈判的具体范围,但基于近期已经谈判的协定,某些可供讨论的领域可能包括:
- 非免税股息适用的股息预提税税率,根据特定情况由15%降低到10%、5%或甚至0(正如最近澳大利亚和中国条约已经同意的一样);
- 向其他缔约国的当地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时,利息预提税税率降低至0;
- 如果被处置的公司权益为少数股东权益,免收资本利得税(持有非地产富裕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低于25%时的税收豁免将另行讨论);
- 可能与香港就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谈判。
中澳自贸协定使得澳大利亚企业相较其任一非澳竞争者而言具有更大优势。然而,中澳自贸协定给予澳大利亚的让步可能很快即成为中国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的标准条款。在优势消失前快速及高效地利用其先行者优势,对于澳大利亚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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