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n Lo Alan Zhang Alice Leung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跨境投资的增长使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特别是在涉及涉外因素时。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对于考虑在亚太地区进行仲裁的当事方,香港以诸多原因成为极具吸引力的仲裁地。
独立稳健的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以法治和司法独立为根基,并且保留了普通法。2013年和2014年的《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在司法独立性方面,将香港列为148个司法辖区中的第四名,领先于英国、美国、新加坡及众多欧盟成员国。
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员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专业法律意见及相关服务。香港的仲裁员被认为具有独立性,并对处理跨境商事争议具有丰富经验。由此,香港被国内外当事方视为更具吸引力的争议解决仲裁地。
香港出色的仲裁服务
香港本地的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世界各地的当事方提供高性价比的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独立,不受政府干预。
同时,总部位于巴黎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于2008年11月在香港开设分处,旨在为亚太地区的国际商会仲裁提供服务。
另外,201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香港设立了中国内地以外的第一家分会。这一设立将进一步增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地的竞争力。
香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香港法院对仲裁采取支持态度,并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新《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新《仲裁条例》”)也强化了法院的立场。本文后半部分会阐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香港也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纽约公约》)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执行安排》”)的缔约方。据此,当事方可以向中国法院及《纽约公约》缔约国申请执行香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根据近期数据[1],2013年香港法院收到的26项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其中8项涉及在中国获得的裁决)全部获准执行。
新旧仲裁条例对比
如前所述,香港发达的仲裁法律为在香港进行仲裁提供助力。这一成就得益于《仲裁条例》的近期变化。
1 消除制度分歧
新《仲裁条例》消除了“国际”与“国内”仲裁间的制度分歧。在旧制度下,国内裁决的当事方有权以法律问题为由,就国内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与之相比,仅在有限的情形下允许对国际裁决提起上诉。如今,在香港,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适用相同的规定。
2. 选择加入体系
虽然新《仲裁条例》减少了法院干预,但也包括选择加入条款,为偏好更多法院干预的当事方提供了另一种选择。该选择加入条款可适用于所有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不论涉及香港当事方还是含有国际因素)。
根据新《仲裁条例》第100条及第101条,在建筑合同及其分包合同包含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则所有选择加入条款被视为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当事方。
3. 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新《仲裁条例》的另一个关键修订是修改了辅助仲裁程序而进行的法庭程序的保密性规则。在旧制度下,默认所有程序均应公开聆讯。根据新《仲裁条例》第17条,除非所有当事方均同意信息可予发表,或法庭相信,信息如果发表,不会披露任何当事方合理希望保密的任何事宜,否则法庭不得作出准许信息发表的指示。
判例更新
除推动香港仲裁的新《仲裁条例》外,近期的香港判例表明香港法院对仲裁采取支持态度。
1. 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 v Grand Pacific Holdings Ltd(FAMV No. 18 of 2012)
香港终审法院在Pacific China一案中作出的判决,体现了香港法院对仲裁普遍采取的支持态度,在该争议点上仍具有优先权威性。在本案中,在原讼法庭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后,案件上诉至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推翻了原讼法庭的裁定,称该等违反必须属于“严重”性质。上诉法庭还称,即便是在证明违反了程序正当性的情况下,如果确信结果不会有所差异,香港法院仍可自行决定拒绝撤销仲裁裁决。终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申请后,驳回了申请,并维持了上诉法庭的裁定。
本案及上诉法庭的维持裁判说明香港法庭并不急于干涉仲裁程序与裁决。
2. 下级法院的近期裁决
近期下级法院的裁判均遵循了终审法院对于仲裁的支持态度。在Hong Kong Golden Source Ltd v New Elegant Investment Ltd [2014] HKEC 1658和X Chartering v Y (HCCT 20/2013, 3 March 2014)两案中,被上诉人均以执行裁决会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寻求撤销仲裁裁决。原讼法庭对两案的申请均予以驳回,并强调除非诉由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否则法庭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
由于香港法院不愿干预仲裁程序,当事方可以放心,除有限情形外,其仲裁协议将获维持,仲裁裁决将获执行。
结论
总而言之,香港以其高度发达的仲裁法律、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及与中国的密切联系,成功地从其他亚洲仲裁中心中脱颖而出。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就是有力的证明,我们也期待看到香港继续作为一流的仲裁地之一。
注释:
[1]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执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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