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未经他人同意而自行以他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DELTASOFA’ S.R.L.)于1985年9月19日成立,其创始人卡利亚·利博里奥·文森佐(Vincenzo Liborio Calia)为欧洲沙发制造巨匠,于1965年开始在意大利南部创作和生产自己设计的沙发,并创立了“caliaitalia”沙发品牌,如今,caliaitalia沙发产品远销北美、中东和远东地区,是意大利家居行业的一张名片。
2008年8月1日,广东某公司擅自冒用“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Calia Italia S.p.A.)名义提交了第6875537号“caliaitalia”商标(下称“争议商标”)。2011年,广东某公司再次冒用“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Calia Italia S.p.A.)名义签署了关于争议商标的转让文件,将此件商标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2012年,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以该商标系假冒其名义、通过伪造申请文件的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争议申请。
争议申请时,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提交了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公司声明等证据,证明其在中国从未自己申请、或授权他人申请过“caliaitalia”商标,争议商标显然系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申请,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争议商标注册人佛山C公司提出了多份证据材料试图证明第6875537号商标系合法获得注册并转让,主要包括2009年7月15日“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佛山A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佛山A公司处理“caliaitalia”商标使用和转让事宜和2009年7月21日佛山A公司与佛山B公司(即佛山C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其中包括“caliaitalia”商标的转让事项。
质证阶段,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证明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历史上进行过三次公司名称变更,2003年8月11日,公司从原名“卡利亚生命股份有限公司”(Calia Salotti S.p.A.)变名为“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Calia Italia S.p.A.);2008年7月29日,公司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卡利亚有限公司”(CALIA S.R.L.);2010年5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DELTASOFA’ S.R.L.),证明争议商标申请和对方提供的授权书中显示的商标申请人和授权人名称均与当时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的实际公司名称不符。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还提交了公证员就意大利公司文件和函件签署要求所做声明、意大利民法典有关公司文件签署规定部分等证据,证明对方提交的授权书等文件不符合意大利公司签署要求,并有伪造意大利公司公章之情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14年11月28日做出商评字[2014]第000009210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评审委根据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体提交的经公认证的变名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人名称为原公司名称,且根据经公证认证的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声明、意大利法律有关文件签署的相关规定及公证员声明等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原注册人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争议商标乃他人以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方式取得注册,属于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现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且上述证据也推翻了被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授权书的真实性,因此评审委认定争议商标注册自始存在瑕疵,转让亦存在瑕疵。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金杜作为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
短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一方为制造商标合法申请、合法转让的假象而冒用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并转让了争议商标。但评审委上述裁定明确了冒用他人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伪造申请书签章的行为和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
而对本案定性有决定性影响的是争议申请人一方准确把握了公司名称变化的时间节点和对方提供证据中的形式和内容瑕疵,有针对性地准备了经公证和认证证据,对对方提供的每份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一一反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请文件系他人冒名签署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了被申请人一方申请和转让争议商标采用了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法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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