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方面的条款,强调了工会在集体协商当中的作用,并对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规定了一定程度上的处罚。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的完善
修正案在常规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和工资调整幅度之外,明确将(1)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和(2)加班、试用期、病假、事假的工资待遇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明确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和加班、试用期、病假、事假的工资待遇将会增加企业工资发放模式的透明度,增进员工对于工资发放的理解和认可,帮助企业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工资方面的争议。虽然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相应的工资总额必须得到增长。修正案允许在工资集体协商时,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全市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这就为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当中保留了相当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工会在集体协商当中作用的强化
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活动当中派员观察的权利,并规定上级工会也可以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遭遇障碍或经集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职工一方可以通过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提请上级工会进行指导。另外,在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上,有权提起协商的工会主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实践当中,由于基层工会和职工可能对于集体协商的条件、流程和方式缺乏了解,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的谈判当中往往能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修正案在协商启动、协商流程及协商不成的处理等几个方面,均进一步强化了上级工会的指导作用和参与程度。对此,企业应当做好上级工会介入集体协商谈判的准备,并将与职工集体协商谈判的情况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汇报,以免在上级工会参与或指导集体协商之后处于被动地位。
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的法律后果
修正案首次确定了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参加集体协商的两层后果。第一层,在此种情形下,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参与协调处理外,总工会也可以做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第二层,若企业拒不改正,该信息将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在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当中,对于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的法律后果存在较大的分歧,但经多方协调,最终确定了将企业的该等行为反映在信用记录上的这一操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向全社会开放。这一服务平台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企业的拒绝协商行为应如何记录、该等信用记录会存在于该平台多久、相关信用记录会造成多大影响等均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这一规定对企业的影响为何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考察。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与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的实施,很可能会导致企业职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注和要求。在企业面对集体协商时,应当对协商的范围、流程及法律后果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在协商的过程当中及时与主管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沟通,以尽量避免因集体协商引发劳动争议或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