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慧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u_lucy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常常见到孕期女员工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就诊或休养,但并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甚至有可能为了获得休假批准而提交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关的法院判决书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些应对思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78号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对待怀孕女员工不应过于严苛。该案中,A公司认为其女员工甲于2013年6月内旷工4天,根据《员工手册》中“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属于严重过失,立即解聘”的规定,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甲辩称,四天未到岗系因怀孕至医院检查,并已履行请假手续,并非旷工。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请假手续(包括所提交的无医院公章的假条是否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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