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贸易团队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52号公告,中国与欧盟海关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经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向欧盟28个成员国出口货物或自欧盟进口货物,均能与对方境内AEO企业相同的通关便利措施。自此,我国海关已签署并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地香港、中欧4个AEO互认安排,同时,两岸AEO互认以及中美AEO互认也在合作磋商中。根据《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工作规划》,中国计划于2020年前与出口贸易量占80%的大约20个国家(地区)完成AEO互认。 

何为AEO?

AEO为英文“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也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通过海关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构建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AEO的认证企业可能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今认定符合WC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

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WCO倡导的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14年12月1日,我国海关制订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包括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两类,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赋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14年第81号公告同时规定原A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为什么要AEO?

一方面,从境内企业角度而言,我国海关给予AEO企业多种通关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免担保验放、设立企业协调员、适用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从而减少了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时间以及通关成本,提高其通关效率,为企业赢得了更多商机和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从AEO互认的角度来看,单就目前4个AEO互认安排看来,AEO企业在对方国家可以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包括:

  • 中新海关: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 中韩海关: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 内港海关: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海关总署2014年第64号)
  • 中欧海关: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货物优先通关;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AEO互认的实施效果亦显而易见:据统计,内港实施AEO互认后,共有约1500家内地AEO企业的20余万票货物在香港受惠,查验率仅为0.94%,为普通货物查验率1/5左右;中韩AEO互认实施后,中国的AEO企业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在韩国海关通关速度普遍提高30%以上。而中欧AEO互认实施的初步估算预计通关平均查验率将降低约70%,而通关速度则将提高50%以上。

如何申请AEO?

根据我国目前的AEO制度建构,企业信用等级不同,适用的通关待遇与监管要求也存在差异。海关的总体管理原则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对AEO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则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依托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机制,海关还会将AEO企业通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将失信企业通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协调治理和联合惩戒。换言之,AEO企业不单单享有通关便利,在各个管理部门更是一路绿灯,能够令其竞争优势得到最大的发挥;而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据统计,截止今年10月底,我国AEO企业共计40,364家,其中高级认证企业3,306家,约占全国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0.5%。与此同时,虽然一般认证企业与高级认证企业均属于AEO企业,单就目前与我国前述AEO互认安排的4个国家(地区)而言,互认范围还仅限于高级认证企业。而本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精神,海关将高级认证企业的评定时间缩短至90日,进出口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可谓正当时。

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要求,高级认证企业总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计5大类18条32项指标,认证基础分数为100分,达标记为0分,部分达标以及不达标分别记为-1和-2分,企业如要通过高级认证,需逐项对自我展开评估核查,经海关审核所有项目不存在不达标情形且最后认证标准总分达95分以上。

由于AEO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海关部门,还会涉及工商、商务、税务、外管、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故而在对AEO进行审核判断时,海关的关注点也不拘于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因此AEO认证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整体配合协调。

从此前帮助企业申请AEO认证,包括高级认证的经验来看,企业申请AEO认证时往往会存在以下几种问题,我们进行了特别梳理,供大家参考:

1.企业管理者或负责人对AEO认证认识不够全面,认为因其由海关认证,所以仅涉及关务部门,而在实际申请时得不到生产、财务、人力、行政等其他部门的配合。

由于企业在进行认证申请时需要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向海关提交自我评估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此类证明材料涉及财务审计报告、来访登记记录、员工清单、组织架构图、系统使用手册,财务数据和报表,HR管理内容,企业内审制度记录,库房管理,订单追踪等文件,但由关务部门准备无法做到全面完整;此外,如若海关初步审查企业递交材料并且通过的,还会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此时如果其他业务部门并不了解AEO的具体内容或目的,或对此前关务部门递交的材料不甚了解,可能遭致海关的质疑,对企业申请获得AEO造成不利影响。

2. 梳理进出口流程时常常遇到的问题

企业的进出口活动是海关审查企业认证申请的重要方面,在审查过程中,海关最关注的两个关键在于程序的合规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该两个因素一方面需要企业内部程序各个环节严谨合规,经得起推敲,另一方面则需要企业向海关提供的数据准确、来源可靠、渠道可追溯。

我们在帮助企业评估时发现,许多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缺少作业指导书等流程控制文件,关务部门往往与其他业务部门沟通较少,在企业内部仅起到报关通关的作用,企业进行内审等相关审查时也鲜有涉及进出口业务。然而,关务部门作为连接境外客户、供应商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会涉及供应链的计划、采购、生产乃至仓储等环节,其操作的规范性对于企业至关重要。例如,涉及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环节时,核销期末库存数据选取节点在哪里、盘盈盘亏与内销补税的先后顺序、研发部门设计的产品BOM,与生产环节中BOM的变化,以及海关备案BOM变更等等问题,都是企业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且容易受到海关质疑之处。

3. 正确的理解法律法规

守法合规可谓是企业存续经营的基础,但我们在评估中,往往发现企业对于员工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中,主要针对的是商业贿赂、合同风险防范等内容,而对于国际贸易、国际运输、海关、商检等法律规定不慎重视,甚至是具体的报关、报检员工,对于法律规范的报关、报检要求也存在一知半解的情况,或者对于已经修订更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学习,导致进行具体操作时仍按照不规范的做法、旧的做法,或是习惯做法,无形中增加了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的风险负担。

4. 认证并非一劳永逸

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AEO企业认证实施动态调整制度,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虽然获得AEO认证会给企业带来查验通关的便利,但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不合规或违法的情形,海关对企业的惩治也将十分严厉。如果企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其所面临的将是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因此,无论企业在AEO认证前或者认证后,都应时刻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定期对企业进行内部与外部的合规性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相应改正。

AEO认证,既是企业在国际上的资质认证和认可,也是企业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和经营合规的一种方法。所以建议企业可以通盘考虑,通过规范自身运营,达到经营合规和国际认证双重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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