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蔺楷毅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明确的预警线、止损线,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受托人强制平仓的权利,是受托人对该类产品实现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正常情况下,强制平仓表现为受托人在符合平仓条件后立即以市场价委托卖出,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发生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当出现股价大涨、连续涨停,或者股价大跌、连续跌停,特别是今年6-8月股市剧烈震荡这样的极端情况时,受托人的强制平仓行为受到更多不可控制、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超出人们的预期。从结果上看,受托人有可能在股价上涨过程中“过早”地卖出股票(卖出后该股票当天可能涨停甚至持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或者在股价下跌时“过晚”地卖出股票,强制平仓的时点以及委托、成交价格与委托人的预期发生较大偏离,平仓结果不佳,因而引发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平仓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适当的争议。

我们倾向于认为,平仓结果是由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应以结果论成败。就此,我们对受托人平仓职责的合同依据和事后评价原则进行初步分析,供各位参考。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