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证券市场大幅波动、证券业务监管强化以来,我们作为长期专注于资管争议解决的律师团队,能够非常明显的感受到私募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大量的证券投资类产品开始一轮接一轮的接受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法院、仲裁等司法机构的检验。
Continue Reading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司法实践感悟——回归合同文本

作者:尤杨 蔺楷毅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明确的预警线、止损线,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受托人强制平仓的权利,是受托人对该类产品实现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正常情况下,强制平仓表现为受托人在符合平仓条件后立即以市场价委托卖出,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发生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当出现股价大涨、连续涨停,或者股价大跌、连续跌停,特别是今年6-8月股市剧烈震荡这样的极端情况时,受托人的强制平仓行为受到更多不可控制、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超出人们的预期。从结果上看,受托人有可能在股价上涨过程中“过早”地卖出股票(卖出后该股票当天可能涨停甚至持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或者在股价下跌时“过晚”地卖出股票,强制平仓的时点以及委托、成交价格与委托人的预期发生较大偏离,平仓结果不佳,因而引发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平仓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适当的争议。

我们倾向于认为,平仓结果是由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应以结果论成败。就此,我们对受托人平仓职责的合同依据和事后评价原则进行初步分析,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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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信托配资业务概述

自2014年末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券投资市场行情一路高歌猛进,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场交易,证券投资资金规模迎来了一轮高速扩张。伴随着这股资本市场的“盛宴”,伞形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下称“伞形信托”)、非伞形的结构化信托计划也如雨后春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银行理财资金、民间资本借道信托进入股市,成为配资业务中信托参与的主流模式(以下称“信托配资业务”)。2015年4月,证监会明确表态,配资业务对股市波动有放大作用,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予限制,此时,市场上存量信托配资业务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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