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模糊性,容易使得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产生投机心理,使得知识产权有被部分权利人滥用的可能。笔者系2003年中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被告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彼得兔Peter Rabbit”不侵权)的代理律师,自首例的“彼得兔”案发生以来的十多年里,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践不仅在司实践中获得长足的进展,而且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都有所确立其“操作 标准”。然而, 一般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在诉讼程序上由被警告的侵权人先行提起, 而本文作者评述这起典型案例,是被控侵权人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作者系该公司代理律师) 巧妙地在原告起诉侵权之后,充分利用了法院要求的诉前调解程序,易守为攻,成功使另一案件当事人美泰资本公司在其作为原告最先起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根本丧失了其程序优势并导致其最终放弃了实体权利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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