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推介机构的“关系责任说”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March 30, 2016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作者:尤杨 赵之涵 李瑞轩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多年以来,由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直销能力有限,委托金融机构作为推介机构代为向投资人(文本所称投资人系指委托人/受益人)推介信托产品是常用的销售办法。有时,金融机构本身与其所推介的产品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甚至该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金融机构“自己的产品”,这也是金融机构担任信托产品推介机构的一大原因,比例亦不在少数。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