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Scott Heezen Malcolm Brennan 赵炎 曹琳琳
近几年,国际税务机构再度关注起确保其管辖区内的跨国企业合理支付税收这一问题。从某些方面来讲,在那些政府面临财政资金耗尽的管辖区,税务机关非常幸运,因为政府能够接受任何增加税收收入的建议。在这种环境下,税务机构惊讶地发现,政府更愿意修订已经存在很长时间的法律和协议,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变化会为资金短缺国家的困境提供快速解决方案。
尽管很多案例表明有必要对税收和监管框架进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在不同管辖区经营的跨国企业的税收分配,但这样的环境不一定有利于良法或善治。在很多情况下,税务当局作出的政策和法律调整的长期影响在法律或者政策出台或制定之前并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考虑。
1.近期的澳大利亚经验
近期,在澳大利亚发生了一起案例。和许多国家一样,澳大利亚有一项程序要求多数外国投资者只有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批准(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简称FIRB))才能在澳大利亚进行投资。根据投资者和资产类别的性质,这种情况的批准要求有所不同。虽然该法律已经实施了40多年,但是在过去12个月内,该法律产生了重大变化,为投资者造成了更加广泛的影响。
除了重新撰写规则外,尤其引入了巨额费用以及收紧特定领域的条件(如地产和农业)后,澳大利亚税务局(简称ATO)在FIRB批准程序中开始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ATO负责审查住宅物业方案、农业用地登记,以及更重要的是,FIRB的执行作用。一位ATO的前任委员,Michael D’Ascenzo AO先生,是FIRB的成员之一。
ATO在FIRB批准程序中的参与程度也与其对外国投资者传统结构安排的日益关注存在关联,因为在它的观念里,这些结构通常被滥用于降低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的税收责任。而这与过去十年中为吸引投资澳大利亚作出的重要改革(包括专门为特定类别的外国投资者以更低水平征税的机制)颇为不同。
虽然 ATO将自己视为平衡澳大利亚和外国投资者利益的角色,但是这些行动存在减少外国投资的现实风险,同时给澳大利亚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包括那些经常和外国投资者在特定投资领域合作的实体。
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民粹主义的立场以保障跨国企业支付它们应该承担的税收份额。反对派也在其目前的竞选活动中作出了类似的承诺。
这一政治性举措,结合ATO对结构的关注,二者共同促成了2016年2月澳大利亚财长采取的一系列最初被宣布将在所有FIRB批准程序中执行的“税收条件”。
尽管FIRB在历史上曾经被ATO纳入咨询程序,但税收条件和FIRB与ATO更紧密的联系使得ATO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尤其是,税收条件给投资者施加了披露关于他们在澳大利亚的结构和投资信息的现实责任,包括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应支付税收的预期水平。税收条件也要求承诺缴纳税收、通知特定的涉嫌违反澳大利亚转让定价和反偷税法律规定的交易和协议,以及要求投资者的任何联系人士遵守特定的要求。
虽然一些税收条件实质上重复了澳大利亚现行的税收法律,它们仍然由于违反后果(的严重性)而引起了巨大关切。特别是,违反税收条件会导致外国投资法律下的不良后果,包括撤资令,而违反澳大利亚税法只会导致罚款或惩罚。
此外,很明显的是,很多情况下施加的义务超过了澳大利亚纳税人的义务。特别是,申请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他们的联系人士遵守澳大利亚税法、信息规定和其他事项。
税收条件是在未经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出台的,在未正式通知申请者的前提下向他们施加了义务。正如预期的那样,税收条件及其适用条件的正式公布引起了巨大的关切。值得庆幸的是, FIRB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开展了全面的协商程序,与业内人士坐下来商量以更好地理解问题并讨论应对方法。
这一过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并于2016年5月3日公布了修订版本的税收条件,缩小了税收条件的范围并明确了被保留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况。虽然条件在某些方面仍然宽泛且需要投资者认真思考,但是条件的大部分内容都更具有针对性了。此外,已经澄清的税收条件并不会适用于所有的FIRB批准,而是更加关注税收风险提高的情形(尽管仍然期待ATO基于建议提出这种要求)。预计FIRB将在未来几周内发布一个指引,以协助理解税收条件的适用情况。
总之,经验表明,没有全面的咨询和充分的审议,将存在重大政策调整的风险。尤其是,允许税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政府管理人员在没有适当的检查和平衡各方的情况下作出这些调整存在风险。
1.中国的改革
2015年初,中国发布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录》,对外商投资实施改革。总体来看,中国政府对待外国投资者采取的是鼓励投资的态度,为外国投资降低门槛并放松限制。
从税收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生效)提出逐步淘汰旧税制下外商投资专享的所得税减免和优惠,试图为境内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近几年,中国的税务部门在以下几方面引入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采取多项措施打击避税,保证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平税收份额:
- 一般反避税规则;
- 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
- 主张税收协定优惠的受益人所有权要求;
- 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以及
- 向境外关联机构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税务规章制度并非一定是针对外商投资,但是它们对外商投资的影响不可低估。
此外,中国一直在主动参与OECD/G20 BEPS项目,与经合组织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国家税务总局(SAT)在其发布的2015年年终报告中为BEPS产出成果的本地化设立了内部时间表。通过这项新进展,我们可以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税收制度会有更多更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