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宪杰 何佟俊 李祥琪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untitled 01点: 对于将外国中央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用作商标的情形,如该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已广为中国公众知晓,应当认定为易引起产地误认且具有不良政治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在第一款第二项涉及外国相关的内容时却无类似规定。因此,从法律文字看,对国家机关的所在地名称等的保护范围似乎局限在了中国大陆境内。如“中南海”、“天安门”、“钓鱼台”等在我国具有政治意义的商标在现行商标法下均不得申请注册,但对于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似乎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款,这一法律安排是否意味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可以用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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