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了第54号指导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该案的裁判要点被表述为: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该案例在金融行业内引起较大关注,甚至有积极观点据此认为质押账户内资金浮动不影响现金质押效力,银行不必每次对变动后或新增的质押金额予以确认。
然而,我们认为,该指导案例在判决说理中只考察了质权的设立,但忽略了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质物的持续控制,以及由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而导致对质权状态的影响。本文将结合该案例再次对现金质押余额变动时的质权状态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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