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刚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ong_tony近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一纸涉税刑事判决书引起不小的波澜,各种税法业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纷纷转载,税务、法律相关从业人员也讨论不断、看法不一。各方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责任上,尤其是公司被吊销后,法定代表人面临的逃税刑事责任能否随着“一销了之”?现结合案情作简要探讨。

主要案情:本案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成立瑞鑫机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以7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双齐房地产公司,双齐房地产公司当时付给牛某某57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与双齐房地产公司解除了双方的转让协议。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将该公司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厂房及附着物以1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某、耿某。龚某某、耿某已经将转让款给付瑞鑫机械公司,瑞鑫机械公司用此款返还了双齐房地产公司已付的转让费及利息、定金、违约金等款项,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及支付公司工程款。瑞鑫机械公司收到上述转让款后,被告人牛某某未进行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6.98万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一、纳税主体应为瑞鑫机械公司。因该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吊销,故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牛某某在其瑞鑫机械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在税务机关对其公司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后仍不缴税,而是逃匿,主观上具有逃避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申报、逃避税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逃税罪。遂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未缴纳税款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详见刑事判决书(2016)吉0382刑初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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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guanfeng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了第54号指导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该案的裁判要点被表述为: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该案例在金融行业内引起较大关注,甚至有积极观点据此认为质押账户内资金浮动不影响现金质押效力,银行不必每次对变动后或新增的质押金额予以确认。

然而,我们认为,该指导案例在判决说理中只考察了质权的设立,但忽略了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质物的持续控制,以及由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而导致对质权状态的影响。本文将结合该案例再次对现金质押余额变动时的质权状态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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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an Wood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wood_i2015年底,一个跨境金杜团队帮助中国广核集团(简称“中广核”)完成其里程碑式的投资,向英国20年前修建的第一座核电站——位于萨默塞特郡的欣克利角C核电站项目投资60亿英镑。与法国电力集团(EDF Group)签署一份战略性投资协议,收购其欣克利项目35%的股权,令其得以将在萨福克郡(Suffolk)的塞兹韦尔(Sizewell)和埃塞克斯郡(Essex)的布拉德维尔(Bradwell)再建造两座核电站。

从不同视角看,这场交易都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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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grant_j中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SPIC)成功收购IFM Investor的可再生能源业务,即太平洋水电集团(Pacific Hydro Group),这向正在寻找优质全球资产的中国投资者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该收购是中国竞标者在澳大利亚有史以来最大的收购交易之一,也是中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在该国的首笔交易。

交易方介绍

买方,中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是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拥有超过100兆瓦的装机容量。管理的1130多亿美元的发电资产遍布世界3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日本、土耳其、马耳他、越南、巴基斯坦和几内亚。金杜律师事务所在这次成功的收购行动中代表中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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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跟随中国买家在2015年越来越具竞争力这一趋势,我们看到中国客户在对外投资策略上变得更加敏捷,即使国有企业也采用创新的并购策略,寻求和获得高质量的资产。

2015年中国最大胆的海外投资项目之一就是中国省级国有企业广东广晟资产管理公司(GRAM)收购PanAust。PanAust在老挝、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智利拥有铜/金矿项目。 2014年,广东广晟主动发出要约,但遭到PanAust董事会拒绝。 市场称之为“敌意”——而广东广晟称其为”友好但坚定”。

敌意收购在澳大利亚和许多西方市场很常见,但对中国竞购者来说仍是一个相对罕见的方案,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国境内首次敌意收购发生在2015年12月。说其罕见的原因之一是,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才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和收购融资。也是一种行事风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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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晓丹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xu_xiaodan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较为明确、具体,最常见的是约定某个城市为工作地点。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员工岗位特点,会需要员工在多个城市履行工作职责,并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个别公司希望,通过这种约定,在未来变更员工所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时,无需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从而实现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目的。

根据我们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案例检索,我们注意到,各地法院对于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条款的看法并不一致。请看下文具体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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